調任相關問題 - 公職
By Queena
at 2011-08-14T01:47
at 2011-08-14T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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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科別性質>與<調任職系性質>為認定標準
就是直接認定<何種科系畢業>相近調任職系,不會是以20學分數去認定
若認定法律系為法制職系性質相近可調任,法律系畢業學歷便落入第三款
若硬要加入20學分審定
中文系加修20法律學分,也會變成模糊適用第三款中文系變性質相近科系
所有科系加修20學分,都變成法制職系性質相近科系??
問題是那明明是下一款第四款,以20學分認定的範圍,不是科系別
硬要瞎掰已具備第三款畢業學歷,還需加審第四款
豈不是直接讓第三款變成贅文,法律解釋可以硬掰成這樣真是不簡單
第二款也有同樣的認定,職系相近者即可調任
也是直接認定<何種職系算性質相近>,沒有一律必須附加審定學分或考科
學分或考科認定是一種補充規定,哪有倒過來壓倒科系與職系認定的道理
拿外國學歷醫學系來類比醫師資格,更是荒謬
第一項已明文現職公務員,這是已經具備考試及格現職公務員的第二專長認定
不是沒有中華民國公職資格,硬要透過學歷取得資格
兩者差了十萬八千里,亂比一通
: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
: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者。
: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者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
: 第五職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
: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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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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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直接認定<何種科系畢業>相近調任職系,不會是以20學分數去認定
若認定法律系為法制職系性質相近可調任,法律系畢業學歷便落入第三款
若硬要加入20學分審定
中文系加修20法律學分,也會變成模糊適用第三款中文系變性質相近科系
所有科系加修20學分,都變成法制職系性質相近科系??
問題是那明明是下一款第四款,以20學分認定的範圍,不是科系別
硬要瞎掰已具備第三款畢業學歷,還需加審第四款
豈不是直接讓第三款變成贅文,法律解釋可以硬掰成這樣真是不簡單
第二款也有同樣的認定,職系相近者即可調任
也是直接認定<何種職系算性質相近>,沒有一律必須附加審定學分或考科
學分或考科認定是一種補充規定,哪有倒過來壓倒科系與職系認定的道理
拿外國學歷醫學系來類比醫師資格,更是荒謬
第一項已明文現職公務員,這是已經具備考試及格現職公務員的第二專長認定
不是沒有中華民國公職資格,硬要透過學歷取得資格
兩者差了十萬八千里,亂比一通
: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
: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者。
: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者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
: 第五職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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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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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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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8-15T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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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8-20T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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