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看了一下,有關第六條第四款的修正字面上的文字
如果之前有上過學分班,已經送銓敘部審定完職系。。
如果修正草案通過後,不知道還適不適用調任別種職系。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在專科學校以上學校(
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
,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
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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