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修正草案中有丙等條件制
除了強制限3% 讓人覺得有點腦殘外 其餘則見仁見智
以下則請大家參考參考 是否合宜.
% 有下列行為且事證明確等 其年度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1.違反行政中立法而情節輕微者. (此可讓大官們不敢造次 否則給他爆開吃餅)
2.違反政府採購法而情節輕微者. (此可讓大官們不敢造次 否則給他爆開吃餅)
3.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者. (此可讓大官們不敢造次 否則給他爆開吃餅)
4.其他符合主管機關公佈施行不得考列乙等以上行為者.(給主管機關裁量權)
如此 丙等條件可以訂的很詳細 (丙等法定主義)
就可以同時規劃上上下下的公務員
至於升等條件 則仍應維持一甲二乙之要件
如此 可升等者 從1年到3年都有機會 (其實還要有缺)
才能打擊真正怠惰不法的公務員 而不會削滅大部份兢兢業業公務員的熱情與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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