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
可能我的發問不夠詳細
我補上我所了解得法令依據 也請有經驗的人幫忙回答 謝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5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依下列規定期限,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 請問下面情況能否保留?
: 假設100年司法4等正額(101 1.1~4.30實務訓練 5.1~10.31試用)
: 1.100年研究所推甄上榜
: 但101.9月才開學 能否以上榜通知書辦理保留?
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人員,如於申請時尚未取得學生證,
因入學進修期間確與受訓期間重疊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可先檢具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錄取通知單申請,
經保訓會核准後將函請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及於開學註冊取得學生證後,
將影本寄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否則廢止保留受訓資格。
: 2.本身有碩士學籍但休學中
: 於101.2月辦理復學(此時仍在實務訓練中但已有碩士在學身分)
能否以學生證辦理保留?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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