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因為還是新手
單位內又無前輩可問 只好冒昧來請教各位先進
前陣子受理了一件農用證明 但因為會勘時間很難安排
結果....申請人前幾天往生了 @@
我請教過地政的承辦人
他的看法是既然所有權人已往生 權利應已消滅
該證明核發已無效力
接下來該地應該先辦理繼承的程序
不過我又發現農用證明申請書裡有一項
辦理"農發條例第38條 農業用地之"繼承,遺贈或贈與時,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這....應該是發或不發才對呢?
那如果是像38條這種繼承的情形...該怎麼辦理呢?
不好意思打擾了 我先正在查一下有沒有相關函釋
先謝謝各位先進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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