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勞基法相關的問題~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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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的前輩們大家好 小弟任職於一家傳產的HR

由於主管希望HR相關人員加深加強對勞基法的概念

所以辦起了所謂的讀書會...

在上周的討論中 小弟有個問題被問倒了

來此向大大們請益交流..

問題是這樣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何謂「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呢?

人事機能的主管算嗎?


會問到這個是由 宏達電子違法僱用「童工」(建教生)超時工作

結果負責人王雪紅被函送 而人事主管沒事(法律上..)

人事機能最高主管不算是「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嗎?


我的想法是因為人事主管是雇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

如果是委任的 那就應該是送人事主管了 這樣對吧?


題外話 就算是雇傭的 如果人事主管很有guts的說就是恁爸的錯(決策)

那王雪紅是不是會沒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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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ma avatarIrma2010-10-29
有負責人可以函送,為什麼要函送其他人?->實務面
George avatarGeorge2010-11-01
HR、人資長、人資經理都屬之
Andy avatarAndy2010-11-05
所以說 要是出包了 上面3者皆有法律責任?
Joseph avatarJoseph2010-11-09
要看是不是擁有最終決策權...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11-10
是指委任經理人 與雇主並非僱傭關係 HR還是員工
George avatarGeorge2010-11-13
原則上僱傭關係 還是得聽"老闆"的話 所以還是負責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