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荒涼孤立地點的黑金單位怎麼自處? - 公職
By Daph Bay
at 2016-09-04T11:22
at 2016-09-04T11: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ermei (one)》之銘言:
: (代po)請教「自處之道」(也有略為調整情節,以免被猜出來是哪裡)。
: 中華民國的確有這種極端例外的單位。先前還上了新聞。當然,請我代po的那個當事人,
: 不便現在強出頭,但他的困境好像不是在平地上可以處置的--想辭職也沒辦法。
: 單位位置:海拔數千公尺。通訊不便(所以也無法即時聯絡檢調)。因為電信業者沒有設
: 什麼基地台。單位孤立,渺無其他人煙。方圓幾平方公里內只有該據點的公務員小圈圈,
: 連原住民部落都隔好幾個山頭。
: 假設該單位從主管到老鳥全部跟黑道勾結收賄。讓黑道侵奪國家的公共財產。
: 那麼當事人菜鳥一到該單位,「胡蘿蔔」(賄款)與「棒子」同時擺在當事人面前
: 讓當事人選擇,當事人該怎麼辦?(類似投名狀)。
: 不是不拿賄款就好,不拿的話,「隔天」就會被發現當事人屍體跌落山谷「被自殺」。
: 「辭職」?他要先擔心自己下不下得了山(交通車很久才一班)--
: 那一夥老鳥(含主管)也要擔心他是否告密,大抵通知一群黑道(山OO)當晚來「解決」
: 當事人(架著扔下山谷),然後主管隔天回報上級說當事人一時失足,
: 巡山時跌落山谷死亡,然後有一群同事作證主管講的是事實。
: 於是只好納下投名狀,當天就被迫加入幫助黑道侵奪國家的公共財產--
: 然後等到哪一天東窗事發,法官將當事人連同其他同事一起判決有罪......
: 如果當事人喊冤說被迫的--那麼其他本來就勾結黑道的同事也同樣學著喊冤說被迫的....
: 法官大概被搞得頭昏腦脹,簡單就認為這些人通通是狡辯。
: 這種類型的「偏遠火坑」(而且事前不會知道,是等去單位報到時才知道,也來不及跑了
: ,又不是若在台北市政府發現全單位都是賊,當事人大門一出坐捷運去北檢告發就好了)
: ...
: 我想不出好方法「合法解套」。各位先進、高手、經驗豐富者,幫忙想一下吧。
: PS.當事人說,這種情況下,他會不得不配合收錢與協助黑道,為了保命。那些政風的
: 防貪宣導,在他看來都是不食人間煙火,只會在平地宣導得很爽,請政風到海拔數千公尺
: 跟一群房屋內的賊與房屋外的流氓待在一起幾個月看看。
: 所以這不是我無聊在公務版隨便亂問一通。必須想個妥適的自保又不違法的作法。感謝。
貪汙治罪條例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8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假設原PO所說的是公務員收取山老鼠集團的賄賂,然後護航該集團進行盜伐,
係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10年以上重刑。
但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明白寫著,故意犯罪後都能因為自首而減刑或免刑,
如果能查獲其他正犯,直接就免刑。
今天貴友不小心誤入賊窟,只好虛與委蛇,只要願意事後檢舉,
檢察官、法官都能體諒的,不用太擔心會被判刑,而且可以主張因人身安全受威脅,
迫於無奈才配合,說不定連起訴都不會。
為求自清,以便將來向檢察官證明自己完全無犯意,
建議記錄下每一次收款金額、收款日期,收款後執行的違背職務行為,
比如說看著山老鼠在某某林地砍走珍貴樹種約幾棵幾才,在場同事有幾人,
當然如果能錄音錄影更好,不過要小心不要被發現,隨機做就好不要太強求。
沒辦法錄音錄影就把書面紀錄寫詳細一點,寫完也要藏好。
如果能下山,直接帶著全部賄款跟各項紀錄向主管機關(農委會吧)政風室檢舉,
讓他們帶貴友去自首,這樣一來是確保在司法途徑上可以完成自首程序,
最壞情況下都可以免刑,最好情況當然是不起訴;
第二就是向主管機關政風室檢舉可以讓他們在內部行政處理上可以助貴友一臂之力,
因為今天不知道單位直屬長官是否知情,單位內誰是敵是友,
而不願意再次上山會否構成曠職?單位直屬長官會支持貴友不再上山,換個單位嗎?
所以要找人幫,讓主管機關首長能同意貴友暫時移撥其他單位,免得公職生涯中斷,
而暫失經濟來源,找政風、人事都行,人事要不要淌渾水我不知道,
但是貴友向政風檢舉,可以要求他協助你調動。
不然貴友不吭不響的跑去調查局檢舉,調查官會管他公職生涯嗎?
跑去地檢署檢舉,檢察官會管他公職生涯嗎?他們管案子而已,哪管那麼多。
當然可以選擇不要向政風室檢舉,向調查局、地檢署檢舉都能完成自首程序,
只是我認為,在機關裡,總要找個人願意在首長面前替貴友說話,
但要找誰,怎麼找,自己決定。
希望貴友順利下山,一切平安。
PS:
森林法
第52條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
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
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竊取之器材及第一項第六款之牲口、船舶、車輛,或
有搬運造材之設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
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
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每件案子都要尋仇的話,還有檢察官這種生物活著嗎?
尋仇是要考慮生活無虞及後續如何跑路的,某人以為跑路很容易?
山老鼠就是不夠大尾才會做這種事,這種咖跟消波塊能比嗎?
--
: (代po)請教「自處之道」(也有略為調整情節,以免被猜出來是哪裡)。
: 中華民國的確有這種極端例外的單位。先前還上了新聞。當然,請我代po的那個當事人,
: 不便現在強出頭,但他的困境好像不是在平地上可以處置的--想辭職也沒辦法。
: 單位位置:海拔數千公尺。通訊不便(所以也無法即時聯絡檢調)。因為電信業者沒有設
: 什麼基地台。單位孤立,渺無其他人煙。方圓幾平方公里內只有該據點的公務員小圈圈,
: 連原住民部落都隔好幾個山頭。
: 假設該單位從主管到老鳥全部跟黑道勾結收賄。讓黑道侵奪國家的公共財產。
: 那麼當事人菜鳥一到該單位,「胡蘿蔔」(賄款)與「棒子」同時擺在當事人面前
: 讓當事人選擇,當事人該怎麼辦?(類似投名狀)。
: 不是不拿賄款就好,不拿的話,「隔天」就會被發現當事人屍體跌落山谷「被自殺」。
: 「辭職」?他要先擔心自己下不下得了山(交通車很久才一班)--
: 那一夥老鳥(含主管)也要擔心他是否告密,大抵通知一群黑道(山OO)當晚來「解決」
: 當事人(架著扔下山谷),然後主管隔天回報上級說當事人一時失足,
: 巡山時跌落山谷死亡,然後有一群同事作證主管講的是事實。
: 於是只好納下投名狀,當天就被迫加入幫助黑道侵奪國家的公共財產--
: 然後等到哪一天東窗事發,法官將當事人連同其他同事一起判決有罪......
: 如果當事人喊冤說被迫的--那麼其他本來就勾結黑道的同事也同樣學著喊冤說被迫的....
: 法官大概被搞得頭昏腦脹,簡單就認為這些人通通是狡辯。
: 這種類型的「偏遠火坑」(而且事前不會知道,是等去單位報到時才知道,也來不及跑了
: ,又不是若在台北市政府發現全單位都是賊,當事人大門一出坐捷運去北檢告發就好了)
: ...
: 我想不出好方法「合法解套」。各位先進、高手、經驗豐富者,幫忙想一下吧。
: PS.當事人說,這種情況下,他會不得不配合收錢與協助黑道,為了保命。那些政風的
: 防貪宣導,在他看來都是不食人間煙火,只會在平地宣導得很爽,請政風到海拔數千公尺
: 跟一群房屋內的賊與房屋外的流氓待在一起幾個月看看。
: 所以這不是我無聊在公務版隨便亂問一通。必須想個妥適的自保又不違法的作法。感謝。
貪汙治罪條例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8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假設原PO所說的是公務員收取山老鼠集團的賄賂,然後護航該集團進行盜伐,
係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10年以上重刑。
但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明白寫著,故意犯罪後都能因為自首而減刑或免刑,
如果能查獲其他正犯,直接就免刑。
今天貴友不小心誤入賊窟,只好虛與委蛇,只要願意事後檢舉,
檢察官、法官都能體諒的,不用太擔心會被判刑,而且可以主張因人身安全受威脅,
迫於無奈才配合,說不定連起訴都不會。
為求自清,以便將來向檢察官證明自己完全無犯意,
建議記錄下每一次收款金額、收款日期,收款後執行的違背職務行為,
比如說看著山老鼠在某某林地砍走珍貴樹種約幾棵幾才,在場同事有幾人,
當然如果能錄音錄影更好,不過要小心不要被發現,隨機做就好不要太強求。
沒辦法錄音錄影就把書面紀錄寫詳細一點,寫完也要藏好。
如果能下山,直接帶著全部賄款跟各項紀錄向主管機關(農委會吧)政風室檢舉,
讓他們帶貴友去自首,這樣一來是確保在司法途徑上可以完成自首程序,
最壞情況下都可以免刑,最好情況當然是不起訴;
第二就是向主管機關政風室檢舉可以讓他們在內部行政處理上可以助貴友一臂之力,
因為今天不知道單位直屬長官是否知情,單位內誰是敵是友,
而不願意再次上山會否構成曠職?單位直屬長官會支持貴友不再上山,換個單位嗎?
所以要找人幫,讓主管機關首長能同意貴友暫時移撥其他單位,免得公職生涯中斷,
而暫失經濟來源,找政風、人事都行,人事要不要淌渾水我不知道,
但是貴友向政風檢舉,可以要求他協助你調動。
不然貴友不吭不響的跑去調查局檢舉,調查官會管他公職生涯嗎?
跑去地檢署檢舉,檢察官會管他公職生涯嗎?他們管案子而已,哪管那麼多。
當然可以選擇不要向政風室檢舉,向調查局、地檢署檢舉都能完成自首程序,
只是我認為,在機關裡,總要找個人願意在首長面前替貴友說話,
但要找誰,怎麼找,自己決定。
希望貴友順利下山,一切平安。
PS:
森林法
第52條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者。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者。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者。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者。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
造者。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
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竊取之器材及第一項第六款之牲口、船舶、車輛,或
有搬運造材之設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
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
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每件案子都要尋仇的話,還有檢察官這種生物活著嗎?
尋仇是要考慮生活無虞及後續如何跑路的,某人以為跑路很容易?
山老鼠就是不夠大尾才會做這種事,這種咖跟消波塊能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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