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個狀況
有民眾反映 有廠商冒用政府機關發文,推廣東西
我看了一下~~那個公文就是一般公司自己的發文內容
只是公文的抬頭變成了OOOO局,然後多了一行發文機關:該廠商的名稱
其他格式不變
公文內容就是推廣東西,最後在蓋上公司的大小印章
且公文的信封~竟然用上政府機關的公文信封~然後再加上該公司名稱
想請問大家~廠商自行在公文抬頭上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讓民眾誤以為是機關發的文
並且在郵件信封上~用了政府機關的信封掛上自己公司名稱等
廠商的這種舉動,是否有觸犯刑法的違造文書嗎??還是違造公文或者其他呢????
謝謝大家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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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反映 有廠商冒用政府機關發文,推廣東西
我看了一下~~那個公文就是一般公司自己的發文內容
只是公文的抬頭變成了OOOO局,然後多了一行發文機關:該廠商的名稱
其他格式不變
公文內容就是推廣東西,最後在蓋上公司的大小印章
且公文的信封~竟然用上政府機關的公文信封~然後再加上該公司名稱
想請問大家~廠商自行在公文抬頭上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讓民眾誤以為是機關發的文
並且在郵件信封上~用了政府機關的信封掛上自己公司名稱等
廠商的這種舉動,是否有觸犯刑法的違造文書嗎??還是違造公文或者其他呢????
謝謝大家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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