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採購法第101條10款規定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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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上採購法達人

簡易過程:

機關採購一個地坪,廠商履約過程已經延誤方才報竣,竣工後因為品質不佳

驗收時,機關開列缺失要求限期改善,期限已到廠商仍未改善完畢

法律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
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施行細則111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
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
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
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
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
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
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
逾期日數計算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 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

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條第2 項第2 款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
自廠商完成給付之準備且最後通知達到應驗收之機關時起算。

請教事項:

1.竣工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若超過改善期的天數,算是逾期天數嗎?

2.所謂的進度落後20﹪,是依天數還是依金額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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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戰。
只是和你剎亞不同,如今在單對單的最強決戰裡,
我白愁絕不乘人之危。
我會堂堂正正把對手擊敗,
而這就是我白愁給我大哥白正的承諾。
海虎爆破拳。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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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7-12-01
不是阿 你都竣工那來的落後20趴?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12-04
不然就用總工期和逾期天數去算 看有沒有到
Thomas avatarThomas2017-12-06
驗收後缺失改正也適用原po講的這些嗎?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7-12-08
就是在煩惱「缺失改善逾期」算不算這20趴...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12-11
因為101條是強制規定,機關發現事實就得送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12-15
所以得問清楚,拜託大家了
Enid avatarEnid2017-12-17
可以打電話去工程會問看看
Lily avatarLily2017-12-19
缺失改善逾期視同未竣工吧,按天數罰錢到上限或他改善
為止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7-12-22
履約過程延誤不就是逾期了...
Andy avatarAndy2017-12-24
竣工後,你辦驗收沒?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7-12-25
辦驗收後有限期改善,那期限到他不來公文,機關逕辦複
驗,沒過就依工項扣款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7-12-27
不可能沒做完,因為沒做完怎能同意竣工?
Annie avatarAnnie2017-12-30
已完工,只是改善一直沒到我要求的品質
Kumar avatarKumar2018-01-01
看一些爭議審議的內容,感覺是算在履約過程裡
Kyle avatarKyle2018-01-04
回想一下之前案子的結算怎麼填的,再不行把時間點貼上來讓
大家幫您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