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收到美國客戶指示,要將半成品送到客戶指定的美國加工廠後
再由美國加工廠轉發給美國客戶
流程即變成: 美國客戶(A)下單給我司(B), 組裝後送至美國加工廠(C)
待(C)加工完成後,無須送回台灣,直接由(C)發貨給美國客戶(A)
而美國加工廠的加工費用已含在我司(B)對美國客戶(A)的產品報價中
請問有人做過這樣的操作嗎? 類似委外託工,但是託工廠在國外
且託工完成後,成品不須送回台灣,直接請託工廠運送給美國客戶A即可
這樣的話,出口時的報單還是屬於G502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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