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重定底價之規定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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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招理一件標案時 遇到一個大問題

版上若有前輩有相關之經驗 還請不吝賜教


我要採購之物品 是屬於醫療用品

因為此產品若要在市面上販售 必須先經過國家檢驗

檢驗合格後有證號才可上市

本醫療用品因製作過程不同 可分成兩類產品 但都對同一種疾病有效

此兩類產品 我先稱之為A及B

本招標案預算金額超過100萬 達公告金額以上

因為本機關A及B都要採購 所以辦理分項採購

A已完成招標出去

但B經過4次招標 都只有1家廠商來投標(市面上有5家廠商有資格來投標)

除第1次未達3家廠商而流標 其餘皆未達底價而廢標



本招標案對承辦人來沒比較沒差 因為A買不到 B一樣可以用

但對長官而言 可能為了執行率漂亮 希望能將A招標出去

有提議請承辦人簽請修改底價

而採購法又沒有明確訂定修改底價的規定

不知版上前輩是否有相關的經驗

p.s.
1.目前最大問題是 都只有一家廠商來投標 是否會有圍標的嫌疑?

2.有聽過其他單位說 若要修改底價 應至少流標3次 每次有3家廠商

來投標 總共9張報價單做為依據 會比較保險

3.廠商表示 A產品的成本比B產品高很多 他們目前的投標價已不敷成本

不可能再往下降

4.因其他政府單位也有辦理此醫療用品之採購 雖採購名稱有將A及B寫

進去 A及B皆可來投標 但廠商表示 決標物品皆是較便宜的B產品

因此當初本機關定A底價時 有參考其他單位的決標價 但他們的決標價

是較便宜的B產品的決標價 決標公告上無法明確的分辨出決標物品是A

或是B

不好意思 寫得很複雜 有任何不清楚的 我會再為大家解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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