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第十一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
考績。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
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
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請問,譬如95年取得甲等"考績",96年中去當兵,97年取得"另予考績"乙等
請教另予考績不得予以併計的意思是98年如果取得甲等"考績",那算是取得同官等高
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嗎?還是需要連續兩年甲等才有這個資格,望請先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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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
考績。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
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
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請問,譬如95年取得甲等"考績",96年中去當兵,97年取得"另予考績"乙等
請教另予考績不得予以併計的意思是98年如果取得甲等"考績",那算是取得同官等高
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嗎?還是需要連續兩年甲等才有這個資格,望請先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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