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土地鑑界時簽名用途為何? - 公職
By Regina
at 2013-06-22T22:43
at 2013-06-22T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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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xtaipei (panda)》之銘言:
: 各位好,想請教在土地鑑界時,事務所人員要求於成果圖上簽名,
: 用途是什麼?(當場詢問地政人員也是支吾其詞,故越是有令人不好的感覺。)
需要簽名是因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就是這樣規定的,
你簽名不簽名都不影響對於界址疑義的再鑑界程序
但是實務上你不簽名的話有可能不會核發測量成果圖給你
以下提供條文給你參考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手機排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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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好,想請教在土地鑑界時,事務所人員要求於成果圖上簽名,
: 用途是什麼?(當場詢問地政人員也是支吾其詞,故越是有令人不好的感覺。)
需要簽名是因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就是這樣規定的,
你簽名不簽名都不影響對於界址疑義的再鑑界程序
但是實務上你不簽名的話有可能不會核發測量成果圖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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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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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3-06-24T05:40
at 2013-06-24T05:40
By Odelette
at 2013-06-25T06:49
at 2013-06-25T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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