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終有點想不通
政府機關人力派遣究竟有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
既然一年一標
派遣人員豈不是年年換名單
也就是每年都是菜鳥
那要怎樣把工作做好呢
如果機關要求工作人員名單不變而派遣廠商不放人走
導致只有該廠商符合條件
那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不得限制競爭之疑慮
就算派遣公司願意放人且新得標廠商也願意接收這些舊人員名單
那這些人員晉用名單又是如何挑選出來的呢
其中是否有不當利益存在
政府高層一方面做所謂的組織再造精簡人事
一方面又不斷的徵聘不用擔公務員相關法規責任的派遣人員
真的是很奇怪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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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人力派遣究竟有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
既然一年一標
派遣人員豈不是年年換名單
也就是每年都是菜鳥
那要怎樣把工作做好呢
如果機關要求工作人員名單不變而派遣廠商不放人走
導致只有該廠商符合條件
那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不得限制競爭之疑慮
就算派遣公司願意放人且新得標廠商也願意接收這些舊人員名單
那這些人員晉用名單又是如何挑選出來的呢
其中是否有不當利益存在
政府高層一方面做所謂的組織再造精簡人事
一方面又不斷的徵聘不用擔公務員相關法規責任的派遣人員
真的是很奇怪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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