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關敘獎案通常都於隔年上簽,
例如某甲擔任102年度考績委員,
將於103年由人事室統一簽敘嘉獎一支,
如果某甲於102年12月1日調任其他機關,
則10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就會由候補甄審委員(某乙)遞補上來,
請教那麼103年簽敘獎案時,嘉獎是給某甲還是某乙呢?
還有,我查函釋是說原機關只能對新機關有建議敘獎的權力,
卻不能核定敘獎,因為調走的人已經是新機關的員工了,
但似乎不能解答上述問題?
請有經驗的同仁為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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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甲擔任102年度考績委員,
將於103年由人事室統一簽敘嘉獎一支,
如果某甲於102年12月1日調任其他機關,
則10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就會由候補甄審委員(某乙)遞補上來,
請教那麼103年簽敘獎案時,嘉獎是給某甲還是某乙呢?
還有,我查函釋是說原機關只能對新機關有建議敘獎的權力,
卻不能核定敘獎,因為調走的人已經是新機關的員工了,
但似乎不能解答上述問題?
請有經驗的同仁為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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