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財物採購驗收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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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有2個問題想請教板上高手,

1.
本機關有一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共採購5個項目,其中4項可於交貨期限內交貨,僅1
項因進口報關問題確定須延遲2週交貨。無法準時交貨項目並不影響其他4項之使用,但這
4項亦無使用之急迫性。

請問本機關應該同意廠商就其他4項先交貨,並辦理部分驗收(採購法72條),僅就未交
貨部分計罰;或請廠商一次全部交貨,並就契約總額按規定計罰較為妥適。

2.
一件財物採購案,採購多個項目,可否訂定不同之履約期限?ex.A財物8/1前交貨,B財物
9/1前交貨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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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08-03
1不見得要先部分驗收,先交4項以送貨簽收單或公文日期當
Yedda avatarYedda2017-08-08
成於期限內完成,等最後1項交貨時再辦驗收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7-08-11
驗收結算證明書及簽敘明逾期部分不影響其他4項使用(契約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7-08-15
範本應該有這條可用)
Edith avatarEdith2017-08-17
硬性規定一次交貨並用總額扣罰,以現在調解或申訴的結果
Dinah avatarDinah2017-08-22
通常會偏向廠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08-25
2我們單位也曾這樣訂過不同履約期限,應該沒有不妥,招標
文件中敘明清楚就好
Kama avatarKama2017-08-29
只要別人問時能講出期限訂定的理由就好,之前審計室查案
George avatarGeorge2017-08-31
還嫌履約期限訂的太長,實在是....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09-02
而且,還得看是否可歸責廠商.....不然工程會不一定給罰
Mary avatarMary2017-09-05
你這樣有符合先行使用之必要嗎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7-09-07
不可歸則於廠商的話,要叫他們發文敘明理由,到時看
貴單位肯不肯辦展期或免計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