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2個問題想請教板上高手,
1.
本機關有一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共採購5個項目,其中4項可於交貨期限內交貨,僅1
項因進口報關問題確定須延遲2週交貨。無法準時交貨項目並不影響其他4項之使用,但這
4項亦無使用之急迫性。
請問本機關應該同意廠商就其他4項先交貨,並辦理部分驗收(採購法72條),僅就未交
貨部分計罰;或請廠商一次全部交貨,並就契約總額按規定計罰較為妥適。
2.
一件財物採購案,採購多個項目,可否訂定不同之履約期限?ex.A財物8/1前交貨,B財物
9/1前交貨
謝謝回答!
--
1.
本機關有一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共採購5個項目,其中4項可於交貨期限內交貨,僅1
項因進口報關問題確定須延遲2週交貨。無法準時交貨項目並不影響其他4項之使用,但這
4項亦無使用之急迫性。
請問本機關應該同意廠商就其他4項先交貨,並辦理部分驗收(採購法72條),僅就未交
貨部分計罰;或請廠商一次全部交貨,並就契約總額按規定計罰較為妥適。
2.
一件財物採購案,採購多個項目,可否訂定不同之履約期限?ex.A財物8/1前交貨,B財物
9/1前交貨
謝謝回答!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