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違約賠償問題 - 攝影

Table of Contents

這邊有幾個重點,合約是分開和 A B 兩對新人簽,

或者是 A B 共同簽一份契約?


如果 A B 不是共簽一份契約,先把 A 的問題丟旁邊,

包含那個 B 要求折扣爽到 A 的事情也放一邊,

先來認真討論 B 的狀況。


B 和你簽了一份合約,其中第一條

本合約內容須經甲乙雙方付完訂金以及甲乙雙方簽署後方才為有效。

本來的目的應該是客戶不付錢,接案者就不用做事。

但是如今因為 B 沒帶錢,接案者又很好心的答應「免收訂金」。


今天如果照 B 的主張,因為沒付訂金合約就沒有成立,

那麼假設 B 「超爽的,撿到免費攝影」這項事由不存在,

結婚當天接案者是否也可以不用去拍婚攝,因為合約沒有成立?


所以,接案者所謂的「免收訂金」指的應該是,

訂金部分 0 元,而原本該於訂金支付的款項於尾款一併支付,

也因此訂金實質上已完成支付,故合約該當立即生效;

除非接案者有要請 B 補訂金,那麼此時主張合約不成立的確有其道理。


這大概就是 B 的狀況,接著來談談 A 的狀況,

與 A 的契約若有提到因為同時簽約所以打折:

在 B 未完成簽約的情況下的確能取消折扣,

但若 B 是已完成簽約的情況下並賠償,折扣還該不該給會有爭議。


口頭契約也屬於契約的一種,但是在沒有證據而且 A 又不承認的狀況下,

能否說服第三人真的有給 A 優惠?

舉例而言,假設過去婚攝的案件價金都是 36,000 ,

這個案子給了 30,000 ,是比較容易說服第三人;

然而如果每個案子的價格高高低低,就比較難使人相信,

這是真的因為簽了兩份約所以比較優惠的價格。


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既然 B 主張合約未生效,那你進一步主張兩份合約都未生效,

訂金退回去,然後向他們公司反映,並去找媒體記者,

記得順便出來罵一下內政部害人不淺。


畢竟這種客戶,你敢接嗎?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