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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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剛從某家事法庭開庭回來,有幾個問題百思不得其解,

因此又來向各位道長請益了:

小弟承接一件離婚訴訟,一併為當事人(女方)爭取獨生子的親權,

但因當事人的小孩於去年5月遭對造強行帶走後,迄今下落不明,

而男方亦從未出庭過,於是小弟在提起離婚訴訟後,另聲請定暫時

狀態之處分,希望法院能在離婚訴訟確定前,先將小孩之親權人訂

為女方,該暫時處分案件與離婚案件為同一法官審理,首先,在去

年底,該法官先就暫時處分之聲請開庭,孰料,我聲明都還沒說,

該法官就說:大律師,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不能對親權為暫時處分,

我已經跟本院其他法官討論過了,所以你們要不要當庭撤回聲請,

既然該法官已公開心證,小弟只好向當事人討論後,當庭撤回暫時

處分的聲請;而今日開離婚訴訟及親權之部分,該法官又稱:因為

被告及小孩不知行蹤,所以無法派社工訪視,請撤回第二項關於定

親權之聲明,我先判離婚,你們之後在另案請求親權之部分,小弟

又傻眼了,只好又當庭撤回第二項訴之聲明,但開完庭後,百思不

得其解,特別是民事訴訟法已將人事訴訟程序刪除,附帶請求部分

小弟在家事事件法又找不到,難不成修法後已無附帶請求之規定,

法院可以把離婚跟親權分開審理?小弟疑問如下:

一、離婚訴訟中,法院無法對親權部分定暫時狀態??

二、離婚訴訟中,對方將小孩帶走,從未開庭,無法做訪視報告,

所以法院無法一併裁判?

p.s家事事件法有時真讓人一個頭兩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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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4-01-15
法官也是一個頭兩個大阿...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1-20
話說,現在某家事法庭的法官都還滿好的,小弟常去有感 :)
Gary avatarGary2014-01-25
上個月南院開一件離婚,就准暫時假處分
Eden avatarEden2014-01-29
1. 可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2. 仍可對女方及其家人訪視
Linda avatarLinda2014-02-03
疑問一,我上個月被駁,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2-08
第7條沒有明文(駁回理由)。
Hedda avatarHedda2014-02-13
之前去上課有道長說士林地院對問題一都不准 但上課講師苗
栗地院庭長認為沒有不准的理由
Jacob avatarJacob2014-02-18
實務上似乎還沒統一見解
Ina avatarIna2014-02-22
這種情況我是不會撤,寧願用判決理由交代駁回,不要自己扛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02-27
撤回的責任,不然容易被咬不是你自己當庭撤回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