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地方特考限制轉調問題 - 考試
By Mary
at 2019-03-24T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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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錄取四等地方特考A機關任職,滿三年後考上同職系三等地方特考,107年無縫接軌
調任同市B機關。
請教:
1. 108年是否可申請同市商調,以B機關辭職方式,以原A機關之四等考試資格任用?(
是,參考甲案)
2. 如108年錄取高考,是否視為向B機關辭職,以A機關資格調任C機關,但年資、休假應
可無縫接軌?(參考乙案)
謝謝!
Ps. 已經查得相關案例,應無疑義。供參考如下。
考試院意見園地相類案件:
甲案:您詢問應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105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
及格人員,可否以另具之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98年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資格,
調任他機關一事,已交由銓敘部研處並為您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5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
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第18條第3項規定:「考
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二、您前揭所詢事項一節,依您所述,您係應105年地方特考及格,仍在限制轉調期間內
;惟另具98年高考及格資格已逾限制轉調年限,依前開規定,如所具98年高考及格資格確
已逾限制轉調年限,則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惟任用與否,係屬用人機關首長
權責。
乙案:請問在下是99年地方特考錄取一般民政人員,於綁約未滿前於102年地方特考再次
錄取三等一般行政職系,若於綁約未滿前再次錄取104年高考廉政職系,假設104年11月報
到則對我的權益會有何影響?
一、退休年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其於受訓期間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自不得參加
退撫基金,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2.現職公務人員應103年度以後之考試分配
其他機關學習時,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實習)期間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公保及退休年
資,也不得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惟若現職公務人員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其於分配
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能以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即視同商調且仍兼具
現職身分),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因該段訓練期間仍屬編制內具任用資格且
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仍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前開退休法規定,參加公保並按月繳付
退撫基金費用,以採計為公務人員公保及退休年資。
二、休假年資-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考試
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始得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
起核給休假。......具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倘復應本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於分配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
,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屬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
)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尚不受上開本部103年9月1日令釋規定限
制,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且依規定賡續實施休假。......您係現職公務人員,倘
復應本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以下簡稱高考三級)考試錄取,除得以原具任用資格先
予派代至新機關(按:指本年考試錄取分配之新機關)任職,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
,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休假年資始得予以前後併計,否則休假年資係為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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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同市B機關。
請教:
1. 108年是否可申請同市商調,以B機關辭職方式,以原A機關之四等考試資格任用?(
是,參考甲案)
2. 如108年錄取高考,是否視為向B機關辭職,以A機關資格調任C機關,但年資、休假應
可無縫接軌?(參考乙案)
謝謝!
Ps. 已經查得相關案例,應無疑義。供參考如下。
考試院意見園地相類案件:
甲案:您詢問應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105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
及格人員,可否以另具之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98年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資格,
調任他機關一事,已交由銓敘部研處並為您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5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得予任
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第18條第3項規定:「考
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二、您前揭所詢事項一節,依您所述,您係應105年地方特考及格,仍在限制轉調期間內
;惟另具98年高考及格資格已逾限制轉調年限,依前開規定,如所具98年高考及格資格確
已逾限制轉調年限,則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惟任用與否,係屬用人機關首長
權責。
乙案:請問在下是99年地方特考錄取一般民政人員,於綁約未滿前於102年地方特考再次
錄取三等一般行政職系,若於綁約未滿前再次錄取104年高考廉政職系,假設104年11月報
到則對我的權益會有何影響?
一、退休年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其於受訓期間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自不得參加
退撫基金,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2.現職公務人員應103年度以後之考試分配
其他機關學習時,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實習)期間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公保及退休年
資,也不得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惟若現職公務人員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其於分配
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能以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即視同商調且仍兼具
現職身分),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因該段訓練期間仍屬編制內具任用資格且
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仍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前開退休法規定,參加公保並按月繳付
退撫基金費用,以採計為公務人員公保及退休年資。
二、休假年資-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考試
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始得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
起核給休假。......具任用資格的現職人員倘復應本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於分配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
,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屬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
)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尚不受上開本部103年9月1日令釋規定限
制,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且依規定賡續實施休假。......您係現職公務人員,倘
復應本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以下簡稱高考三級)考試錄取,除得以原具任用資格先
予派代至新機關(按:指本年考試錄取分配之新機關)任職,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
,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休假年資始得予以前後併計,否則休假年資係為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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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9-03-26T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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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9-03-31T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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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9-04-03T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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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19-04-03T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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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9-04-05T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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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9-04-06T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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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9-04-11T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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