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項20幾萬工程案,將原來廁所及倉庫改造成哺乳室,工期短短1個月,但是執
行的所屬機關還沒完成變更設計卻允許廠商施作,也報竣工了。
疑問1:工項新增1項,也有減項5項,要再補做前面限制性招標流程嗎?
疑問2:變更設計原因是施工後,施工廠商提出有一面磚牆有倒塌可能,協議會決定把牆面
打除,改成輕隔間及防火門。疑惑的是,工程變更由施工廠商發函說明,副本給所屬機關
,正本給監造。問許多人都說應該是監造發函說明有變更需求,請教是有沒有應有哪方(
是監造或承包商)提出變更的規定?
謝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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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所屬機關還沒完成變更設計卻允許廠商施作,也報竣工了。
疑問1:工項新增1項,也有減項5項,要再補做前面限制性招標流程嗎?
疑問2:變更設計原因是施工後,施工廠商提出有一面磚牆有倒塌可能,協議會決定把牆面
打除,改成輕隔間及防火門。疑惑的是,工程變更由施工廠商發函說明,副本給所屬機關
,正本給監造。問許多人都說應該是監造發函說明有變更需求,請教是有沒有應有哪方(
是監造或承包商)提出變更的規定?
謝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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