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設計流程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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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項20幾萬工程案,將原來廁所及倉庫改造成哺乳室,工期短短1個月,但是執
行的所屬機關還沒完成變更設計卻允許廠商施作,也報竣工了。

疑問1:工項新增1項,也有減項5項,要再補做前面限制性招標流程嗎?

疑問2:變更設計原因是施工後,施工廠商提出有一面磚牆有倒塌可能,協議會決定把牆面
打除,改成輕隔間及防火門。疑惑的是,工程變更由施工廠商發函說明,副本給所屬機關
,正本給監造。問許多人都說應該是監造發函說明有變更需求,請教是有沒有應有哪方(
是監造或承包商)提出變更的規定?

謝謝各位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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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auren avatarLauren2017-12-19
採購契約要項20和21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12-23
2.任一方都可以提出,大家現勘開會評估預估增加減經費
簽准就可以變更
Yuri avatarYuri2017-12-25
報竣???
Olivia avatarOlivia2017-12-25
事前有紀錄或公文,就補辦程序吧;工程會契約好像也
Jacob avatarJacob2017-12-28
有先行施作的條文
Hedy avatarHedy2018-01-02
這個算未能預見之情形嗎?
Jack avatarJack2018-01-02
若已完工,行政程序最好要補齊,承包方提或監造提變更原則
並簽准=>簽簽約變更議價程序=>完成議價後作成紀錄納入契約
一部分=>完成變更契約
Ingrid avatarIngrid2018-01-07
依據契約規定一定是發函給設計監造正本副本給機關
Mason avatarMason2018-01-10
若有涉及新增項目需要辦理議價事情就大條了 設計需會會計
辦理議價手續
Olga avatarOlga2018-01-13
早期有一些不同變更提議單是 設計監造 施工廠商 業主等三
個表單
Callum avatarCallum2018-01-16
不管如何辦更設計預算增減表單做出來具文給業主他們機關
一定要跑流程不然將來結案會非常卡
Joe avatarJoe2018-01-18
是不是算未能預見,所屬補辦程序簽呈未具體說明,只寫為提
高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