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在某消防局擔任財管
事情是這樣:
我們在年中的時候進行盤點,同時分隊會提報年度要報廢的財產清冊
當時某分隊提報了一張價值一萬出頭的床要報廢,後來該分隊進行廳舍原地拆除重建,床在那時候就被毀損了。
他們是在要報廢的財產清冊已經簽準之後才來電告知這件事情,尚未開始公開招標,請問各位大大,目前這個情況應該怎麼處理呢?
要請分隊上簽文敘明理由,會我們和會計核准之後直接除帳嗎?
還是要走報損程序,上簽到府轉審計的程序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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