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看了這篇文章,還是不太清楚,到底修法方向比之前對勞工要好的地
方在哪?
其實何必訂得那麼複雜,還分什麼責任制非責任制人員。
就超過工時就給加班費,1.33倍, 1.66倍, 2倍 再超過就繼續往上加3倍、5倍
10倍、100倍。
然後嚴格查察,(也接受檢舉)沒付加班費立刻重罰。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老闆就會寧可多請人,也不會要你加班。
順便改善失業。
訂一個法,罰責不夠,或沒有在檢查。那何必勞失動眾,乾脆不用訂了。
修法還要浪費人力。要訂,就要嚴格執行。當做虐待勞工的刑事案件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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