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1年1月31日任職,假設工作到今年102年12月31日
中間買了當兵11個月的年資
照上述數據計算
當兵=11個月
上班=23個月又1天(1天假設不理它)
總共=任公職34個月
我想請教板上專業版友
如果我持續任職到103年2月28日,即再工作2個月
這樣34個月+2個月=36個月=滿三年
是否
1 我從103年3月1日起,年假就可以從原來的7日增加為14日?
2 還是要等到104年1月1日起才可以從原來7日增為14日?
3 抑或我103年3月1日起到103年12月31日,可以用依比例計算方式
計算年假日數? 例如7日 X 10/12 = 5.8日,所以我103年總共可以
享有7日+5.8日=12.8日的年假?
因為此牽涉到公務員請假規則的適用,小的不才,在該規則第三條
跟第七條部分,有點看不大懂。希望在這邊請懂的人幫忙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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