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大家的推文跟鼓勵喔~~
事實上我的三點資遣理由只能算是羅織罪名
不過還是跟版友分享一下,首先先介紹我資遣案中的三位關鍵人物
李經理:104年3月至中崙分行擔任分行經理
林高專:104年8月3日後調大安分行,在中崙時兼任人事主管
朱襄理:104年8月3日後調萬華分行,在中崙時為企個金及理財業務主管
而我個人是在104年3月下旬調至企金擔任AO,約與經理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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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理由一:
大意是說有一個客戶年度審核到期日為5/31,但我卻拖延至7/6
才讓區審中心核准,指責我做事拖延,讓客戶額度不能使用。
實際情況:
該名客戶有向朱襄理表達因為會計師相當忙碌,所以無法在5月底前
提供財報資料,所以朱襄理指示我6/1至6/10先將客戶轉靜止戶,不要出現在年審逾期
報表中,後來客戶於6月10幾日提供除暫結報表外的其他資料,
我6月20幾日案件送區審中心審核,來回修改後,7/6區審中心核准
而原先規定年度審核一定要有暫結報表,但我年審完成後,客戶才送暫結報表過來
也就是如果要等文件都齊全,年審的完成時間會再更往後延。
其他說明:
1.客戶在本行有出口押匯額度,但沒再使用,所以轉靜止戶不影響到客戶
而且財報資料無法出來,所以額度不能使用,客戶跟朱襄理都是明白的。
但是這件事卻變成我適用不合格的理由之一
2.我要離開前打給客戶告別,客戶表示我並沒有耽誤到他甚麼事
因為他的額度只是備用,過去一年都沒使用過,也明白沒有財報會讓年審延後完成
對於我的服務態度也覺得滿意,不知道彰銀為什麼會以此為由將我資遣。
3.各位版友有任何疑義,我再修改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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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的三點資遣理由只能算是羅織罪名
不過還是跟版友分享一下,首先先介紹我資遣案中的三位關鍵人物
李經理:104年3月至中崙分行擔任分行經理
林高專:104年8月3日後調大安分行,在中崙時兼任人事主管
朱襄理:104年8月3日後調萬華分行,在中崙時為企個金及理財業務主管
而我個人是在104年3月下旬調至企金擔任AO,約與經理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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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理由一:
大意是說有一個客戶年度審核到期日為5/31,但我卻拖延至7/6
才讓區審中心核准,指責我做事拖延,讓客戶額度不能使用。
實際情況:
該名客戶有向朱襄理表達因為會計師相當忙碌,所以無法在5月底前
提供財報資料,所以朱襄理指示我6/1至6/10先將客戶轉靜止戶,不要出現在年審逾期
報表中,後來客戶於6月10幾日提供除暫結報表外的其他資料,
我6月20幾日案件送區審中心審核,來回修改後,7/6區審中心核准
而原先規定年度審核一定要有暫結報表,但我年審完成後,客戶才送暫結報表過來
也就是如果要等文件都齊全,年審的完成時間會再更往後延。
其他說明:
1.客戶在本行有出口押匯額度,但沒再使用,所以轉靜止戶不影響到客戶
而且財報資料無法出來,所以額度不能使用,客戶跟朱襄理都是明白的。
但是這件事卻變成我適用不合格的理由之一
2.我要離開前打給客戶告別,客戶表示我並沒有耽誤到他甚麼事
因為他的額度只是備用,過去一年都沒使用過,也明白沒有財報會讓年審延後完成
對於我的服務態度也覺得滿意,不知道彰銀為什麼會以此為由將我資遣。
3.各位版友有任何疑義,我再修改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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