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針的訴願(請教一下鄉親的看法) - 公職

Table of Contents



案子是這樣子的:

苦主行為違反法律上的禁止規定, 受到罰鍰,
經過迭催不繳, 除了罰鍰本金外, 還有一堆滯納金


苦主提起第一次訴願: 其實寫的很亂, 爭點亂七八糟, 一下子主張"行為沒有違法" ,
一下子主張, 催告程序有瑕疵, 要求撤銷處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 催告程序有瑕疵, 滯納金不能收, 請重為處分( 迷之聲:
是不是可以推定, 訴願會已經駁回他行為沒有違法的主張?)


機關另為處分: 依訴願會決定撤銷滯納金, 隨文檢送本金,請他 30日內繳納
... 說明末端,一樣依教示規定,告知,不服本處分,
30日內提訴願

苦主針對那個另為處分,再提訴願: 這次訴願理由寫的好一點了,
再次主張行為沒有違法

=========================================================================

請教鄉親

(1)機關是要依 訴願法77條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因為行為有沒有違法,第一次訴願已經確定了?)
=====> 請求訴願會予以不受理的決定

or

(2) 把他違法的事實的人證物證再次送給訴願會 ====> 請求訴願會予以駁回


or

(3) 因為苦主想省錢,不請律師, 所以漏東漏西的,
他第二次訴願,沒有依56條寫清楚 收受或知悉(第二次另為)行政處分之年
、月、日
如果機關調雙掛號回執聯, 發現是他簽收的,
然後對比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發現已逾2個多月 ====> 是不是可以請求訴願會
予以不受理?


三個問題請益, 用(1)(2)哪個答辯會比較好?

又如果發現有(3)的狀況,乾脆用(3)的理由不受理是否可行

thanks



--

All Comments

Eden avatarEden2014-01-14
你文裡都說他是針對另為處分提訴願了 那怎麼會是(1)呢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1-15
如果第1次決定書理由沒有論述行為是否違法 就不能說行為有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1-18
違法已經第1次訴願確定啊
Connor avatarConnor2014-01-20
答辯書先論程序(3) 再論實體(2)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1-24
大概是認為"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吧 行政程序有瑕疵就先不管實
體有無違法了 雖然的確可能會造成許多浪費...
Poppy avatarPoppy2014-01-27
訴願逾期其他就不用講了,訴願不受理
James avatarJames2014-01-27
訴願書沒寫收受處分日期完全沒關係,自然會調回執看
Selena avatarSelena2014-01-31
第一次訴願書內容要看清楚,是怎麼撤銷法,有時會認定違
Leila avatarLeila2014-02-05
法確定,催收程序有瑕疵,因為不能分開才一起撤
這種第二次訴願程序沒瑕疵就會認定違法了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2-05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