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受理一筆農業用地證明
該筆地號被劃為交通用地緊臨縣道旁
但是這筆地目前尚未被拓宽為道路(還是農地狀態)
依公路法縣道部分是被排除在農業用地以外的道路
但是
我請工務課簽註意見時 得到回應是
縣道權責是縣府不屬公所管 所以不簽註該地緊臨縣道部分
疑點: 1.如果想要簽註該地是緊臨縣道且為交通用地
依正常程序,我是要送去縣府嗎?
或是我能自己這樣簽註意見嗎?
(但是農業單位只針對地,不對路,這樣簽寫權責上似乎也不妥
而且自己覺得有爭議,但是輔導員說我們自己這樣寫)
2.有什麼簽註方式能由農業單位自己簽出 該地段是算縣道之交通用地
(這是目前我想到較省時也便利的方法,因為之前似乎沒有遇到縣道
的問題,所以找不到較合理且方便的處理方式)
3. 90年02月02日 發文字號:(九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
此段內容之,.....及『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
想請教,...道地目真正的意思是什麼?
請教其他人,大家都說得不太清楚,有經驗的人能再說明一下嗎?
感謝各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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