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判決!?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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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4-09-04T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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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請看一下這個判決主文、事實

跟論罪科刑理由裡面的當事人完全不同耶!!??

無照騎機車的印尼看護 怎麼會變成 駕駛自用小客車護送鈔票的司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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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交訴,24
【裁判日期】 1030822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慕絲(MUSRIFATUN)印尼國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94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慕絲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慕絲(MUSRIFATUN,印尼國人,下稱慕絲)未領有輕型機車
駕駛執照,係謝家福透過上榮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跨國
仲介而聘請以照顧其父親謝忠義之看護工。慕絲於民國 103
年4月28日上午8時30分許,因謝忠義要求而騎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輕型機車搭載謝忠義至花蓮縣花蓮市重慶市場買菜
,於買菜完畢後沿花蓮縣花蓮市和平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準
備返家時,因謝忠義身體不舒服而有所晃動,其為免謝忠義
摔車,乃以一手扶持在後座之謝忠義,另一手單手操控之方
式繼續騎駛機車在道路上,於同日上午9 時15分許行經和平
路與重慶路之交岔路口往東50公尺處時,本應注意機車附載
坐人必須穩妥行駛,依該路段無缺陷、無障礙物之道路狀況
,復其騎車當時未飲酒、神智清醒,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一時操控不穩,致其騎駛之機車失控摔車
,謝忠義因而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出血、中樞神
經衰竭、尿毒症等傷害。嗣謝忠義經送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
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稱花蓮慈濟醫院)急救後,仍於 103
年5月2日凌晨2 時55分許,因上開傷勢而不治死亡。慕絲於
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主動向
前往花蓮慈濟醫院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始
悉上情。
二、案經謝家福、劉含笑訴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慕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38頁至第3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忠義之配偶劉含笑
於警詢中證稱被害人確為謝忠義及其因本案車禍而傷重不治
之事實(見相驗卷第7 頁至第10頁)、證人即被害人之兒子
謝家福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被告為其僱請之印尼看護工以照
護被害人、被害人確為謝忠義及其因本案車禍而傷重不治之
事實均相符(見相驗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40頁至第41頁)
;謝家福透過上榮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跨國仲介而聘請
被告擔任被害人之看護工之事實,則有上榮國際人力仲介有
限公司委任合約書1份在卷可參(見相驗卷第25 頁至第32頁
);又本案車禍之經過則有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0張、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
車車籍資料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相驗卷第14 頁至第18頁、
第19頁至第20頁、第21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33頁);而
被害人確因本案車禍而受有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出血、中
樞神經衰竭、尿毒症等傷害,經送往經送往花蓮慈濟醫院急
救後,仍於103年5月2日凌晨2時55分許,因上開傷勢而不治
死亡之事實,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醫
師相驗明確,且有花蓮慈濟醫院103年5月2日診字第Z000000000 號診斷證明書、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相
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各1 份、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103年5月16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相驗照片
18張存卷可考(見相驗卷第13頁、第39頁、第47頁、第48頁
至第51頁背面、第59頁至第68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一致,堪予採信。
(二)按機器腳踏車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行駛,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騎駛上開輕型
機車附載被害人行駛於道路上,自應注意上開交通規則,而
依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被告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所載,本案事故發生時之被告騎駛
機車所經過之花蓮縣花蓮市和平路由西往東之道路無缺陷、
無障礙物,且其騎車當時未飲酒、神智清醒,是其騎車時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因被害人身體不舒服而有所晃動,
為免謝忠義摔車,而以一手扶持在後座之被害人,另一手單
手操控之方式繼續騎駛機車在道路上,一時操控不穩致生本
案車禍事故,其有過失,至為灼然。又被害人確因本案車禍
事故傷重不治死亡,已如前述,則被告過失騎車肇事行為,
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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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查被告係臺灣保全公司之駕駛,平日負責駕駛車輛護送鈔票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又按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無
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
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總則
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
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
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關於
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 分
之1 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同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 條第1 項之
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
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
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
,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
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 條第1 、2 項,
同法第284 條第1 、2 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
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最高法院92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
198 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汽車駕駛人行經
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聲請意旨雖未注意及此,然因兩罪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乃
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行人穿越
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應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
告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
悉其犯行前,即向前來現場處理之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交
通事故處理小組員警承認肇事一節,有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相驗卷第27
頁),應認被告已合於自首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
貨車行經交岔路口之時速達59.904公里,顯見其根本未減速
通過路口之過失程度非輕,在未依交通規則注意減速接近,
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亦未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之情況下,終
致發生本案交通事故而致被害人受有如上述所載之傷害,最
終並因傷重不治死亡,不僅剝奪被害人之生命而造成無可挽
救之損害,對於被害人家屬田進德、田惠英、田惠雯亦造成
天人永隔、難以彌補之創傷,被告自應予以重懲,復慮及被
告事後坦認犯行,且與其僱用人臺灣保全公司共同與被害人
之家屬田進德、田惠英、田惠雯達成調解,願意賠償新臺幣
(下同)210 萬元之賠償金(不含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
,並已依調解內容全數賠償完畢,此有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
員會調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 份在卷可佐,堪認被
告已有悔悟之意,兼衡被告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素行尚稱良
好,暨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
1項、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附錄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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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律師

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4-09-07T03:13
就貼錯吧?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4-09-09T09:43
又有法官要被懲戒了?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4-09-11T16:14
高達八成,不知道有沒有上新聞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4-09-13T22:45
貼錯了吧?反正法官終身職懲戒又不痛不癢,期別到照樣可以
正常升遷,只是可能比同期的晚一點而已。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4-09-16T05:16
這裡是律師版,麻煩左轉出去,謝謝。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4-09-18T11:46
面對這樣的裁判品質我對於律師工作感到深深無奈.....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4-09-20T18:17
貼錯的律師我想也有 不過不會公開而已...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4-09-23T00:48
看過內容跟主文完全無關的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4-09-25T07:18
這書記官想害老闆也不是這樣害的阿~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4-09-27T13:49
被告平常被老闆派去開貨車阿(誤)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4-09-29T20:20
是說沒想到各位道長對於這樣的判決品質可以看那麼淡
想必大概只是小弟涉世未深,少見多怪了......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4-10-02T02:50
律師貼錯內容的事也沒少到哪去,但是有機會挽回。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4-10-04T09:21
有看過強制執行,律師少幫當事人寫利息,最後少分幾十萬的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4-10-06T15:52
洽公會或司改會看是否提出法官個案評鑑吧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4-10-08T22:23
蠻扯的 完全沒在校對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4-10-11T04:53
又得罪書記官了XD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4-10-13T11:24
這和之前發生那幾件差不多啊 好像不是很意外的事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4-10-15T17:55
哪有差不多 高雄被降成司事官的那件 是整個判決完全不是當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4-10-18T00:25
事人的訟爭事件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4-10-20T06:56
也可能法助做的,法官沒看就簽出去了。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4-10-22T13:27
有看過律師貼錯,直接被裁定駁回的= ="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4-10-24T19:57
(都一樣是告縣府的國賠案,只是當事人不同..)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4-10-27T02:28
又有法官懲戒+1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4-10-29T08:59
司法院判決的網頁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4-10-31T15:30
全文!並沒有原po貼的那後半段喔!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4-11-02T22:00
這位法官剛好是我朋友,我會請他上來了解一下,這內容是怎
麼來的,謝謝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4-11-05T04:31
昨天上檢索系統確實是貼錯的,今天已經更正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4-11-07T11:02
保留網頁影像再來評論會比較好。
話說這兒也有司法院的人在監看嗎? XD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14-11-09T17:32
T大應該沒有當過法助吧,法助這樣做會很慘。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4-11-12T00:03
法助不太可能吧,最糟大概就辭職換一間,何必玉石俱焚呢?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4-11-14T06:34
沒那麼閒還拍下來= =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4-11-16T13:04
要上新聞了嗎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4-11-18T19:35
這要是法助做的法助就黑了,全台法院都進不去了
雖法助工作說好也說不好,但應該不會有人想這樣自斷後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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