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承辦機關工程案件,原本發現廠商就全部工程中A部分之工程有溢領
工程款之情況,所以根據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A部分溢領之款項X元,
嗣發現廠商就全部工程中之B部分工程亦有溢領工程款之情事,所以追加
主張機關依B部分亦可請求廠商返還不當得利。因機關有預算關係,所以
聲明無法變動,僅能維持X元,並將A部分列為先位,B部分列為備位。。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A、B兩部分是否屬於兩個不同訴訟標的?還是主張B
部分只能算是新增攻擊方法?
我原本認為A、B兩部分雖然都是不當得利,但是原因事實不同,所以算是
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後續主張B部分算是類似的預備訴之合併。但最高
法院認為A、B兩部分是同一訴訟標的。
這點我有點無法理解,畢竟請求A、B兩部分款項雖然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
關係,但是所根據的事實畢竟不同,說是同一訴訟標的有點令人無法理解。
尚請諸位先進惠予解惑,感恩。
PS.附帶問一下有台中的律師喜歡收集鋼筆的嗎?有空可以交流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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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之情況,所以根據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A部分溢領之款項X元,
嗣發現廠商就全部工程中之B部分工程亦有溢領工程款之情事,所以追加
主張機關依B部分亦可請求廠商返還不當得利。因機關有預算關係,所以
聲明無法變動,僅能維持X元,並將A部分列為先位,B部分列為備位。。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A、B兩部分是否屬於兩個不同訴訟標的?還是主張B
部分只能算是新增攻擊方法?
我原本認為A、B兩部分雖然都是不當得利,但是原因事實不同,所以算是
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後續主張B部分算是類似的預備訴之合併。但最高
法院認為A、B兩部分是同一訴訟標的。
這點我有點無法理解,畢竟請求A、B兩部分款項雖然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
關係,但是所根據的事實畢竟不同,說是同一訴訟標的有點令人無法理解。
尚請諸位先進惠予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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