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處理會出事嗎??? - 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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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empton1953 (你的我的)》之銘言:
: 標題: [閒聊] 這樣處理會出事嗎???
: 時間: Thu Sep 15 20:07:3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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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轉錄自 PublicServan 看板 #1ESUfu_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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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skempton1953 (你的我的) 看板: PublicServan
: 標題: [閒聊] 這樣處理會出事嗎???
: 時間: Thu Sep 15 20:07: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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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1-09-17
推ask大的分享~~我比較有疑惑是所謂非公開的定義??
Quanna avatarQuanna2011-09-18
因為是老二把阿姨拉到廁所講的.....
Sarah avatarSarah2011-09-21
非公開沒有切確定義 有學者引用美國模範刑法典
Kama avatarKama2011-09-21
第二五○‧一二條的規定,定義「私的場所」為「能合理期
待不會被偶然地或惡意的侵入或窺視所侵害的場所,但不包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1-09-24
括公眾或其他相當部分的人能進入的場所在內」。
Isla avatarIsla2011-09-27
若照這位學者的說法 廁所屬於公共場所 而且你也沒去偷拍
人如廁 所以沒有不能作為證據的疑慮 這是我的看法
Andy avatarAndy2011-09-29
謝ASK大的想法~~話說我有個疑問是被主管拉到賓館房間
講的話這樣也算是公開嗎???
Puput avatarPuput2011-10-01
我是不曉得賓館房間算不算非公開 賓館若要算也可以說是
公眾或其他相當部分的人能進入的場所 算是公開
John avatarJohn2011-10-02
如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行不通的話 還可以援引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1-10-06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合理的隱私期待」
Jack avatarJack2011-10-06
因為你是對主管找你去房間瞧事情 你為了保全自己的權利才
Jake avatarJake2011-10-09
偷用錄音筆錄影筆 算是「合理的隱私期待」
會受到此法條保護
Elvira avatarElvira2011-10-13
但是如果你的目的是 跟上司到賓館房間上床 偷拍你跟上司
翻雲覆雨的錄像 然後勒索上司 如果是這種目的的話 那就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1-10-14
不算是「合理的隱私期待」所以不受到此法條的保障
Dora avatarDora2011-10-18
剛剛發現 也可援引第 29 條第三款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
Irma avatarIrma2011-10-18
,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所以到賓館房間偷錄音偷錄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10-22
影 但你也是主角之一 而且非出自於不法目的者
那也會受到此法條保護 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