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政府最該做的,是明文規定科技業不適用責任制且強力執法.
多少工程師在案子趕的時候,連續上班超過12天
有些人加班到半夜,隔天還要上班
別說休息11小時,有的連8小時都沒有
(而且上班時間16小時,等於連做兩班!)
更何況工時限制,我比較好奇實際上有多少比例的工程師符合?
加班費不管加一算四或加一算一,又有多少人拿到?
只要萬惡的責任制存在,勞基法修成怎樣都只是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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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工程師在案子趕的時候,連續上班超過12天
有些人加班到半夜,隔天還要上班
別說休息11小時,有的連8小時都沒有
(而且上班時間16小時,等於連做兩班!)
更何況工時限制,我比較好奇實際上有多少比例的工程師符合?
加班費不管加一算四或加一算一,又有多少人拿到?
只要萬惡的責任制存在,勞基法修成怎樣都只是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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