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要求全體社工及一切勞雇關係一體納入勞基法! - 社工
By Yedda
at 2009-03-11T21:12
at 2009-03-11T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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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要求全體社工及一切勞雇關係一體納入勞基法!
http://swerunion.blogspot.com/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新聞稿
勞委會於3月11日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
日生效。意即表示於今年5月1日起,受僱於「社會團體」之工作者將全面適用勞
基法。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樂見這個遲來的正義。
改善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權利一直是社工工會籌備小組的願景,而最基本的勞動條
件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遺憾的是,社會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的道路,卻始終崎嶇不
平。民國87年7月1日勞委會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業」適用勞基法,社會工作者其時
大多數適用勞基法,但勞委會於同年的12月31日,將「公立醫院」、「公立社福機
構」排除適用,另外特別公告「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基法。許多社會工作者受僱於
「協會」的組織,其在分類上屬於「人民團體」中的「社會團體」;因此,該次公
告「公立醫院」、「公立社福機構」、「協會」瞬間不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指定行業或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基法之權力,長期以來廣為勞工界所詬病。
本工會小組認為勞委會掌握此權力,將讓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基本勞動人權受到
侵害;且其認定適用與否之原則隱晦不明,在諮詢及認定過程更完全缺乏基層從業
人員之意見。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於二月份發動了網路連署及寄出「一人一信
發『勞』騷」聲明信至勞委會的活動,以表達基層社工的強烈不滿。
雖然「社會團體」如今將適用勞基法,然而,社會工作者勞動權益的完整拼圖仍
然存在許多缺口:
一、公部門社工、部份宗教機構社工、學校社工仍未納入勞基法保障
如上述,包括受僱於政府機關、公立醫院的約僱、聘用人員仍然不受勞基法保障,
而受僱於傳教機構和學校的社工究竟是否適用勞基法,仍是疑問。雖然受僱於政府
機關及公立醫院的約僱、聘用人員的勞動條件可能略優於一般民間社福機構的社會
工作者,然而因為其勞雇關係被定位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又多以定期契約的方式
僱用,所以他們一方面受到公務員服從義務的約束,另一方面僱用方式極不穩定,
又無勞基法的保障。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在此呼籲勞委會及相關部會,儘速公
告政府機關之約僱、聘用人員及其他可能遭排除適用之社工未來也能夠在勞基法保
障之下工作。
二、社會工作者組織工會的團結權嚴重受限
雖然部分社會工作者已受勞基法保障,然而每個單位的社會工作者人數少且分散,
相對其聘用單位而言,勢單力薄,難以個人力量來捍衛、爭取自身的權益。為了團
結社工、捍衛社工的勞動人權,社工工會籌備小組籌設社工工會的申請,卻在97年
5月9日被勞委會駁回。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要求勞委會能夠儘速修正工會法之
中對於勞工組織工會之限制,讓全體勞動者都能夠有團結權,彰顯民主法制國家對
於勞動人權之保證。
為了彰顯社會工作者勞動權益之重要性,本籌備小組將在近期內舉辦座談會以及
發動其他行動,促使社會大眾重視此一議題。
最後,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期盼勞委會能夠公告一切勞雇關係適用勞基法;並且擴
大社會保險的參與,強制五人以下之僱用單位需為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讓所有勞
動者都能夠在法令之下獲得權益保障。
新聞聯絡人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
黃盈豪 0920-898-108
田奇峰 0920-894-756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blog:http://swerunion.blogspot.com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email:[email protected]
--
http://swerunion.blogspot.com/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新聞稿
勞委會於3月11日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
日生效。意即表示於今年5月1日起,受僱於「社會團體」之工作者將全面適用勞
基法。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樂見這個遲來的正義。
改善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權利一直是社工工會籌備小組的願景,而最基本的勞動條
件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遺憾的是,社會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的道路,卻始終崎嶇不
平。民國87年7月1日勞委會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業」適用勞基法,社會工作者其時
大多數適用勞基法,但勞委會於同年的12月31日,將「公立醫院」、「公立社福機
構」排除適用,另外特別公告「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基法。許多社會工作者受僱於
「協會」的組織,其在分類上屬於「人民團體」中的「社會團體」;因此,該次公
告「公立醫院」、「公立社福機構」、「協會」瞬間不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指定行業或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基法之權力,長期以來廣為勞工界所詬病。
本工會小組認為勞委會掌握此權力,將讓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基本勞動人權受到
侵害;且其認定適用與否之原則隱晦不明,在諮詢及認定過程更完全缺乏基層從業
人員之意見。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於二月份發動了網路連署及寄出「一人一信
發『勞』騷」聲明信至勞委會的活動,以表達基層社工的強烈不滿。
雖然「社會團體」如今將適用勞基法,然而,社會工作者勞動權益的完整拼圖仍
然存在許多缺口:
一、公部門社工、部份宗教機構社工、學校社工仍未納入勞基法保障
如上述,包括受僱於政府機關、公立醫院的約僱、聘用人員仍然不受勞基法保障,
而受僱於傳教機構和學校的社工究竟是否適用勞基法,仍是疑問。雖然受僱於政府
機關及公立醫院的約僱、聘用人員的勞動條件可能略優於一般民間社福機構的社會
工作者,然而因為其勞雇關係被定位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又多以定期契約的方式
僱用,所以他們一方面受到公務員服從義務的約束,另一方面僱用方式極不穩定,
又無勞基法的保障。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在此呼籲勞委會及相關部會,儘速公
告政府機關之約僱、聘用人員及其他可能遭排除適用之社工未來也能夠在勞基法保
障之下工作。
二、社會工作者組織工會的團結權嚴重受限
雖然部分社會工作者已受勞基法保障,然而每個單位的社會工作者人數少且分散,
相對其聘用單位而言,勢單力薄,難以個人力量來捍衛、爭取自身的權益。為了團
結社工、捍衛社工的勞動人權,社工工會籌備小組籌設社工工會的申請,卻在97年
5月9日被勞委會駁回。因此,社工工會籌備小組要求勞委會能夠儘速修正工會法之
中對於勞工組織工會之限制,讓全體勞動者都能夠有團結權,彰顯民主法制國家對
於勞動人權之保證。
為了彰顯社會工作者勞動權益之重要性,本籌備小組將在近期內舉辦座談會以及
發動其他行動,促使社會大眾重視此一議題。
最後,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期盼勞委會能夠公告一切勞雇關係適用勞基法;並且擴
大社會保險的參與,強制五人以下之僱用單位需為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讓所有勞
動者都能夠在法令之下獲得權益保障。
新聞聯絡人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
黃盈豪 0920-898-108
田奇峰 0920-894-756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blog:http://swerunion.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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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09-03-16T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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