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中掌摑鄭麗君恐涉妨害公務 最重面臨3 - 公職
By Margaret
at 2019-01-23T21:20
at 2019-01-23T21:20
Table of Contents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鄭惠中觸犯了,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這應該沒什麼疑義了,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應該比較合理,不過掌摑政府官員,就等同在掌摑台灣人民,威權時代的暴
力遺緒,真的該消散了!!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81190
鄭惠中掌摑鄭麗君恐涉妨害公務 最重面臨3年徒刑
2019-01-23 20:1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文化部長鄭麗君前天出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敬酒時竟遭
資深女藝人鄭惠中掌摑;台北地檢署為釐清鄭麗君當時是否為行使公務期間,今傳訊關懷
演藝基金會董事長莊豐嘉等4名證人;據悉,相關證述已指出,鄭麗君當天是代表文化部
出席,屬公務行程一部分;鄭惠中此舉恐涉犯非告訴乃論的妨害公務罪,最重將面臨3年
徒刑。
律師丁昱仁表示,鄭惠中是否會構成妨害公務,檢方仍有2點待釐清,包括鄭惠中掌摑鄭
麗君的當下,主觀上是否明知鄭麗君正在執行文化部長的公務行程?再者,鄭麗君受邀出
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的行程,是否屬於其身為文化部長依法執行公務之職權範圍。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徒刑、
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0條第1項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丁昱仁解釋,若檢方最後認定鄭麗君出席餐會是屬於執行公務的職權範圍,且鄭惠中明知
鄭麗君正在執行文化部長的公務行程,還故意當眾打鄭麗君巴掌,鄭惠中此舉將同時涉犯
刑法第135條第1項及140條第1項等2條妨害公務罪,因屬於同一個行為犯多條罪名,將從
一重論處。
丁昱仁認為,鄭惠中除了可能涉犯2條非告訴乃論的妨害公務罪之外,其行為同時也已涉
犯屬於告訴乃論的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暴行侮辱罪,以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暴
行侮辱罪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0
0元以下罰金,若4罪均成立,將從一重論斷。
關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北檢為確認鄭麗君被打巴掌的當下,究竟是否算是執行公務,
今早以證人身分傳訊關懷演藝基金會董事長莊豐嘉、文化部法規會專門委員、文化部部長
室專門委員、文化部長辦公室秘書等4人;據了解,相關證述指稱,鄭麗君當時是代表文
化部到席,屬於行使公務期間。
由於檢方昨晚已依涉妨害公務、傷害及公然侮物等3罪,對鄭惠中祭出限制住居的強制處
分,該案將列偵字案偵辦;據悉,鄭麗君迄今仍未對鄭惠中提告,雖然鄭惠中已被錄下施
暴過程,涉傷害及公然侮辱的罪證明確,不過此2罪均須鄭麗君親自提告才能追訴。
鄭惠中犯後自稱因不滿鄭麗君「去蔣化」才動手,表示願為暴力行為道歉,但不會對「去
蔣化」一事道歉;鄭惠中今天下午庭訊2小時,訊後表示「我會再去拜訪她(指鄭麗君)
,會再另外約,錯了就是錯了啊,我也真的道歉。」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鄭惠中觸犯了,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這應該沒什麼疑義了,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應該比較合理,不過掌摑政府官員,就等同在掌摑台灣人民,威權時代的暴
力遺緒,真的該消散了!!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81190
鄭惠中掌摑鄭麗君恐涉妨害公務 最重面臨3年徒刑
2019-01-23 20:1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文化部長鄭麗君前天出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敬酒時竟遭
資深女藝人鄭惠中掌摑;台北地檢署為釐清鄭麗君當時是否為行使公務期間,今傳訊關懷
演藝基金會董事長莊豐嘉等4名證人;據悉,相關證述已指出,鄭麗君當天是代表文化部
出席,屬公務行程一部分;鄭惠中此舉恐涉犯非告訴乃論的妨害公務罪,最重將面臨3年
徒刑。
律師丁昱仁表示,鄭惠中是否會構成妨害公務,檢方仍有2點待釐清,包括鄭惠中掌摑鄭
麗君的當下,主觀上是否明知鄭麗君正在執行文化部長的公務行程?再者,鄭麗君受邀出
席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的行程,是否屬於其身為文化部長依法執行公務之職權範圍。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徒刑、
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0條第1項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丁昱仁解釋,若檢方最後認定鄭麗君出席餐會是屬於執行公務的職權範圍,且鄭惠中明知
鄭麗君正在執行文化部長的公務行程,還故意當眾打鄭麗君巴掌,鄭惠中此舉將同時涉犯
刑法第135條第1項及140條第1項等2條妨害公務罪,因屬於同一個行為犯多條罪名,將從
一重論處。
丁昱仁認為,鄭惠中除了可能涉犯2條非告訴乃論的妨害公務罪之外,其行為同時也已涉
犯屬於告訴乃論的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暴行侮辱罪,以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暴
行侮辱罪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0
0元以下罰金,若4罪均成立,將從一重論斷。
關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部分,北檢為確認鄭麗君被打巴掌的當下,究竟是否算是執行公務,
今早以證人身分傳訊關懷演藝基金會董事長莊豐嘉、文化部法規會專門委員、文化部部長
室專門委員、文化部長辦公室秘書等4人;據了解,相關證述指稱,鄭麗君當時是代表文
化部到席,屬於行使公務期間。
由於檢方昨晚已依涉妨害公務、傷害及公然侮物等3罪,對鄭惠中祭出限制住居的強制處
分,該案將列偵字案偵辦;據悉,鄭麗君迄今仍未對鄭惠中提告,雖然鄭惠中已被錄下施
暴過程,涉傷害及公然侮辱的罪證明確,不過此2罪均須鄭麗君親自提告才能追訴。
鄭惠中犯後自稱因不滿鄭麗君「去蔣化」才動手,表示願為暴力行為道歉,但不會對「去
蔣化」一事道歉;鄭惠中今天下午庭訊2小時,訊後表示「我會再去拜訪她(指鄭麗君)
,會再另外約,錯了就是錯了啊,我也真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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