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利害關係的問題請教 - 金融業討論
By Blanche
at 2015-11-12T01:35
at 2015-11-12T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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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同類指的是貸款類別,而不是職業,
行員信貸的比較對象,
是與其它同為申請消費者貸款的顧客比較,
行員房貸就是與其它的房貸做比較,
當然包含政策性房貸,
所以類別不是以顧客職業做區分,
而是以申請項目作為標準,
文章回應中拿台積電董事長來比,
這是可行的,因為就算是張忠謀,
申請的還是叫消費者貸款,
利率應該也真的是比行員還低,
所以即便是行員,
房信貸貸款利率只能說蠻低,
但一定不會是最低,
所以不會有抵觸法條的問題。
另外『行員絕對是銀行利害關係人』,
回應中說,
只註記授信主管、經理…等高階主管,
那是因為他們的親屬,甚至有入股的公司,
都會成為銀行的利害關係人,
註記是為了銀行在針對這些人放款時,
必須更加謹慎,
因為這些人都俱有對案件的影響力,
所以須特別註記。
一般行員根本沒有案件的主導性,
所以沒有註記,
但他依然是利害關係人無誤。
※ 引述《Shadou (雪刀)》之銘言:
: 最近在念法規 看到銀行法33條規定
: 銀行對其職員從事擔保授信
: 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
: 所稱職員泛指與銀行訂立僱傭契約之人員
: 可是行員貸款卻有優惠利率
: 是不是有跟33條抵觸呢?
: 另外同一關係人包含
: 擔任總經理與二親等合計過半數董事之企業
: 但銀行公會的徵信表格只有需要填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 感覺實務跟法規上好像有點對不上
: 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授信前輩指教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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