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紹和-考績丙等制應從簡任官著手 - 公職
By Daph Bay
at 2010-05-06T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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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自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95353
考績丙等制應從簡任官著手 ◆鍾紹和
日前考試院提出公務員考績丙等的退場機制,引發各界極大爭議,此案雖已送立法院審
查,但由於朝野立委看法不一,此案能否順利通過,仍有待觀察。本人認為考績制度改革
之目的就是「善善能用,惡惡能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與服務品質。其實檢視現行考績
法及其施行細則均已明訂丁等及丙等之條件,並賦予首長權限,有讓不適任公務員離開職
場的機制。惟制度累積多年,在人情束縛下,讓原有制度走樣,這也是考試院提出考績法
修正案的根本原因,足見「徒法不足以自行」。
然根據考試院銓敘部提出的修正案,增訂丙等者係以三%為下限,即凡列丙等者(十年內
三次考績丙等),就得依規定退休或資遣,此對有些單位極少數敷衍塞責、尸位素餐者,
確實能產生警惕及發揮「留優汰劣」之功效;但對於有些優異表現之單位,等於強制該機
關每年必須要有三%以上人員屬於低劣,則此新制度就完全無法「綜覈名實」,並可能打
擊優秀公務人員的工作士氣。
此次考績制度的改革,所以會引起廣大基層公務人員的強烈反彈,卻未見高階(簡任職
等)官員的反彈,本人認為主因就是基層公務人員(委任與薦任)只要有三次考績丙等就
必須離開職場,除會失去鐵飯碗工作,也可能有失去終身退休俸的風險,如此自然會對此
政策不滿,並對政府有怨懟之心。反之,有權負責打下屬考績的「高階簡任公務人員」,
泰半因公職年資已長,擁有終身退休俸的絕對保障,因而此次考績法修正案看似公平所設
的資遣條文,其實對不適任領導職務的高階主管,並無任何嚇阻作用。
除此之外,若依新制規定三%丙等比例,對一些自認考績可能列為丙等者,估計約有二
十%至三十%之人員,因其隨時有可能掉入最後三%丙等之恐懼,將嚴重打擊一個機關所
有低階公務人員的工作士氣。為此,本人建議對於一些基層不適任公務人員,仍應貫徹並
執行「丙、丁等條件制」將其強制淘汰之;至於一些認真負責,安分守己的基層公務人員
,縱然其不逢迎拍馬,或不獲長官特別喜愛,其年終考績最起碼亦是「乙等」,而不需要
長期擔心自己工作不保或丟掉其飯碗,但卻有警惕其工作之心。
至於簡任公務人員,本人同意其採用考試院新版本適用丙等三%的比例制,因此制將可
在變動最少情況下,獲得最大的改革效益。因為簡任人員之考核標準,應係來自其領導行
政團隊之團體績效,在新制丙等三%的比例制之監督下,簡任人員必須能有效領導組織,
同時也能令其公平淘汰不適任的基層公務人員。換言之,檢視現行考績法早已賦予簡任人
員「棒子」(即以丙、丁等考核其所屬不適任之基層人員),只是過去在沒有壓力情形下
,他們將棒子收了起來,致行政效率不彰。但若簡任人員依新制三%丙等比例監督其作為
下,將會逼其重新執起「棒子」,而且打得奇準無比,並發揮考績最大功效,這就是「抓
主幹、理枝葉」方式所產生之效果。
總之,考試院推動考績法修正草案,著眼獎優汰劣,立意甚佳,惟其方法確有可議之處
,致許多基層公務人員反彈情緒甚大,對未來行政效能提升亦不見得有實質助益。因此,
本人建議現階段考績制度改革應採新舊「折衷制」,即中、低階層的薦任、委任人員仍適
用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採用條件制打丙等;而高階簡任公務人員,則依考試院所提
考績法新版本草案精神,強制規定「簡任公務人員」,應有一定比例打丙等考績。如此,
才能在廣大基於公務人員反彈聲浪最小而社會各界又能普遍支持情形下,全面推動文官改
革工程,提升公務人員服務品質,並獲得全國民眾肯定。
(作者為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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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丙等制應從簡任官著手 ◆鍾紹和
日前考試院提出公務員考績丙等的退場機制,引發各界極大爭議,此案雖已送立法院審
查,但由於朝野立委看法不一,此案能否順利通過,仍有待觀察。本人認為考績制度改革
之目的就是「善善能用,惡惡能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與服務品質。其實檢視現行考績
法及其施行細則均已明訂丁等及丙等之條件,並賦予首長權限,有讓不適任公務員離開職
場的機制。惟制度累積多年,在人情束縛下,讓原有制度走樣,這也是考試院提出考績法
修正案的根本原因,足見「徒法不足以自行」。
然根據考試院銓敘部提出的修正案,增訂丙等者係以三%為下限,即凡列丙等者(十年內
三次考績丙等),就得依規定退休或資遣,此對有些單位極少數敷衍塞責、尸位素餐者,
確實能產生警惕及發揮「留優汰劣」之功效;但對於有些優異表現之單位,等於強制該機
關每年必須要有三%以上人員屬於低劣,則此新制度就完全無法「綜覈名實」,並可能打
擊優秀公務人員的工作士氣。
此次考績制度的改革,所以會引起廣大基層公務人員的強烈反彈,卻未見高階(簡任職
等)官員的反彈,本人認為主因就是基層公務人員(委任與薦任)只要有三次考績丙等就
必須離開職場,除會失去鐵飯碗工作,也可能有失去終身退休俸的風險,如此自然會對此
政策不滿,並對政府有怨懟之心。反之,有權負責打下屬考績的「高階簡任公務人員」,
泰半因公職年資已長,擁有終身退休俸的絕對保障,因而此次考績法修正案看似公平所設
的資遣條文,其實對不適任領導職務的高階主管,並無任何嚇阻作用。
除此之外,若依新制規定三%丙等比例,對一些自認考績可能列為丙等者,估計約有二
十%至三十%之人員,因其隨時有可能掉入最後三%丙等之恐懼,將嚴重打擊一個機關所
有低階公務人員的工作士氣。為此,本人建議對於一些基層不適任公務人員,仍應貫徹並
執行「丙、丁等條件制」將其強制淘汰之;至於一些認真負責,安分守己的基層公務人員
,縱然其不逢迎拍馬,或不獲長官特別喜愛,其年終考績最起碼亦是「乙等」,而不需要
長期擔心自己工作不保或丟掉其飯碗,但卻有警惕其工作之心。
至於簡任公務人員,本人同意其採用考試院新版本適用丙等三%的比例制,因此制將可
在變動最少情況下,獲得最大的改革效益。因為簡任人員之考核標準,應係來自其領導行
政團隊之團體績效,在新制丙等三%的比例制之監督下,簡任人員必須能有效領導組織,
同時也能令其公平淘汰不適任的基層公務人員。換言之,檢視現行考績法早已賦予簡任人
員「棒子」(即以丙、丁等考核其所屬不適任之基層人員),只是過去在沒有壓力情形下
,他們將棒子收了起來,致行政效率不彰。但若簡任人員依新制三%丙等比例監督其作為
下,將會逼其重新執起「棒子」,而且打得奇準無比,並發揮考績最大功效,這就是「抓
主幹、理枝葉」方式所產生之效果。
總之,考試院推動考績法修正草案,著眼獎優汰劣,立意甚佳,惟其方法確有可議之處
,致許多基層公務人員反彈情緒甚大,對未來行政效能提升亦不見得有實質助益。因此,
本人建議現階段考績制度改革應採新舊「折衷制」,即中、低階層的薦任、委任人員仍適
用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採用條件制打丙等;而高階簡任公務人員,則依考試院所提
考績法新版本草案精神,強制規定「簡任公務人員」,應有一定比例打丙等考績。如此,
才能在廣大基於公務人員反彈聲浪最小而社會各界又能普遍支持情形下,全面推動文官改
革工程,提升公務人員服務品質,並獲得全國民眾肯定。
(作者為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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