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不給決行最高罰鍰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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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5-06-05T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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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推文對我的推文有點誤解,我還是澄清一下
重要的是給原PO一些建議
一、民意絕對不是考量理由
不信的話寫民意到處分書理由欄,如果訴願、訴訟不被駁回
我請大家吃雞排(限量100份)
其實我是要邀板聚,怕沒人理我只好用雞排釣人XD
二、我沒有反對罰最高額,但理由要「充分」
要考量理由請參考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套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
四大要件去寫理由,重要在涵攝過程
前案罰鍰金額也是重點,跳太大被撤銷的風險就增加
三、因為在裁量範圍內,要注意的是一般法律原則的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6條(平等原則衍生的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第10條(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四、理由是否充分沒人說得準,但最高額罰鍰的法院審查密度最高
不過,不過,我有找到一個最高行「判決」可以支援
意思是裁量在法規範圍內,也就是裁量濫用部分,舉證責任轉換至當事人
PS:此判決對下級審無拘束力,對訴願機關也沒有拘束力
裁判字號:94 年度判 字第 1800 號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行政裁量決定之要求,在裁量決定過程必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若不注
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濫用;另裁量決定結果必須維持法規範圍內,
若不注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逾越,均屬裁量錯誤,為司法審查之範
圍。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有裁量濫用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倘僅空言指
摘,而無確切之證據,尚不得遽爾認定裁量濫用。
這個判決有一個關鍵「確切證據」,同一機關的其他案例就變得很重要
如果我是對造律師,一定會試著主張行政自我拘束
五、被撤銷有什麼好怕的?重做處分就好了
時間耗在這上面,是能幫到多少勞工?一個人畢竟就是24小時的時間
去行政法院被打臉,也是承辦人自己去,鄉民又不會幫你
等到你的敗訴夠多,也沒有事業單位會在乎你的行政處分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大桶案
不過,有些案子民選首長有壓力,明知會撤銷屎命要往天花板罰
做個秀讓大家開心,累死承辦人又是另外一回事
要搞事業單位,建議每次都加幾萬,早晚罰到最高
而且前面他救濟越多次,你後面越好寫(例稿改一下
※ 引述《Miketroutla (MikeTrout MVP)》之銘言: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不知道這種事情能不能在這裡說…
: 只是這件事實在是讓我好沮喪…
: 近期在媒體長出現的勞檢某事業單位,
: 好不容易經過數次檢查,
: 罪證確鑿了,
: 考慮是累犯、媒體關注、去年該單位訴願被駁回、經勸導後再犯等種種因素,
: 決定以最高罰鍰30萬做處分,
: 沒想到到長官那,
: 卻以我們沒有訂定自治條例作為罰鍰標準,
: 怕訴願後原處分被撤銷,
: 不決行,
: 開完會我問勞動部,
: 結論是勞動部說最好不要最高,
: 但也不能最低(畢竟立院、監察都很重視),
: 要我稍改低一些就好,
勞動部為何會這樣答,審查密度問題
: 問過近期罰過30萬的高雄市,
: 高雄也說他們沒有訂,局長也決行了,
: 唉…怎麼會這樣…
: 心裡好沮喪,
: 我想為勞工討公道的阿…
正義(公道)究竟是一次罰最高,忙著跟他打訴願、行政訴訟
然後可能會被撤銷,而被撤銷後媒體大作文章,打擊主管機關氣勢
不管如何,罰法18條在處分書理由要涵攝完整,未來訴願訴訟也就不用費太多力氣
PS:真的有些事比氣長,你有30年可以搞這間公司,不用急
但前提是自己不能先被打倒
--
重要的是給原PO一些建議
一、民意絕對不是考量理由
不信的話寫民意到處分書理由欄,如果訴願、訴訟不被駁回
我請大家吃雞排(限量100份)
其實我是要邀板聚,怕沒人理我只好用雞排釣人XD
二、我沒有反對罰最高額,但理由要「充分」
要考量理由請參考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套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
四大要件去寫理由,重要在涵攝過程
前案罰鍰金額也是重點,跳太大被撤銷的風險就增加
三、因為在裁量範圍內,要注意的是一般法律原則的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6條(平等原則衍生的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第10條(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四、理由是否充分沒人說得準,但最高額罰鍰的法院審查密度最高
不過,不過,我有找到一個最高行「判決」可以支援
意思是裁量在法規範圍內,也就是裁量濫用部分,舉證責任轉換至當事人
PS:此判決對下級審無拘束力,對訴願機關也沒有拘束力
裁判字號:94 年度判 字第 1800 號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行政裁量決定之要求,在裁量決定過程必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若不注
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濫用;另裁量決定結果必須維持法規範圍內,
若不注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逾越,均屬裁量錯誤,為司法審查之範
圍。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有裁量濫用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倘僅空言指
摘,而無確切之證據,尚不得遽爾認定裁量濫用。
這個判決有一個關鍵「確切證據」,同一機關的其他案例就變得很重要
如果我是對造律師,一定會試著主張行政自我拘束
五、被撤銷有什麼好怕的?重做處分就好了
時間耗在這上面,是能幫到多少勞工?一個人畢竟就是24小時的時間
去行政法院被打臉,也是承辦人自己去,鄉民又不會幫你
等到你的敗訴夠多,也沒有事業單位會在乎你的行政處分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大桶案
不過,有些案子民選首長有壓力,明知會撤銷屎命要往天花板罰
做個秀讓大家開心,累死承辦人又是另外一回事
要搞事業單位,建議每次都加幾萬,早晚罰到最高
而且前面他救濟越多次,你後面越好寫(例稿改一下
※ 引述《Miketroutla (MikeTrout MVP)》之銘言: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不知道這種事情能不能在這裡說…
: 只是這件事實在是讓我好沮喪…
: 近期在媒體長出現的勞檢某事業單位,
: 好不容易經過數次檢查,
: 罪證確鑿了,
: 考慮是累犯、媒體關注、去年該單位訴願被駁回、經勸導後再犯等種種因素,
: 決定以最高罰鍰30萬做處分,
: 沒想到到長官那,
: 卻以我們沒有訂定自治條例作為罰鍰標準,
: 怕訴願後原處分被撤銷,
: 不決行,
: 開完會我問勞動部,
: 結論是勞動部說最好不要最高,
: 但也不能最低(畢竟立院、監察都很重視),
: 要我稍改低一些就好,
勞動部為何會這樣答,審查密度問題
: 問過近期罰過30萬的高雄市,
: 高雄也說他們沒有訂,局長也決行了,
: 唉…怎麼會這樣…
: 心裡好沮喪,
: 我想為勞工討公道的阿…
正義(公道)究竟是一次罰最高,忙著跟他打訴願、行政訴訟
然後可能會被撤銷,而被撤銷後媒體大作文章,打擊主管機關氣勢
不管如何,罰法18條在處分書理由要涵攝完整,未來訴願訴訟也就不用費太多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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