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公職
By Eartha
at 2020-01-17T09:47
at 2020-01-17T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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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時間: Thu Jan 16 21:52:52 2020
:
: ※ 引述《Crossbearer (該隱)》之銘言:
: : 標題: [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 時間: Thu Jan 16 18:14:17 2020
: :
: : 今天辦公室小妹問我一個問題:「開標時廠商未到場,可是第一二三次減價都先寫好蓋章了
: : ,這樣要算嗎?」
: :
: : 然後,小弟就被擊沉了,請問各位先進有遇過嗎
:
: 直接把 最低的金額(第3次)視為廠商的"(未減價)報價"
: 遇到要比/議價時 再依您們機關未到場的方式處理
:
: 民法
: 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
: 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
: 甚至可以認為 第3次減價所示金額是其能承做的金額(廠商原意)
:
1.個人同意減價單 開標時再附之作法...(減少事先填具減價的情形)
2.另 個人看過檢附比(議)減價的標單 多為
同一張上
上半部 是 廠商報價單
下半部 是 比(減)價欄位
: → eno4022: 其實你提的辦法還是有點爭議 01/16 23:19
: → eno4022: 如果該天才廠商的投標文件不只有減價單,另外還有標價單 01/16 23:22
: → eno4022: ,且該案還有其他廠商投標,而其他廠商的報價低於該天才 01/16 23:23
: → eno4022: 廠商的標單但高於於該天才廠商減價單第三次減價金額時, 01/16 23:23
: → eno4022: 你直接宣布該天才廠商得標,以其第三次減價金額為其標價 01/16 23:23
: → eno4022: ,難道不會有爭議? 01/16 23:23
: → eno4022: 當你不以標單為準而是以減價單為準時,就有點於法不合了 01/16 23:25
: → eno4022: ,如果又剛好開標時有其他廠商在場,我看主持人是沒那個 01/16 23:25
: → eno4022: 膽子照你說的思路做 01/16 23:25
: 推 awanderer: 這個方法不妥,有曲解廠商原意之虞 01/17 05:17
: → eno4022: 我個人意見是可以依據採購法第60條無視之;我機關都還沒 01/17 06:12
: → eno4022: “通知”你們廠商開始比減價,你就自行做減價動作,那這 01/17 06:12
: → eno4022: 個減價(減價單)當然是無效的 01/17 06:12
: → eno4022: 然後那次開標就跟主持人說“通知”開始比減價的時間最好 01/17 06:15
: → eno4022: 精確到幾時幾分,當場發給廠商的減價單也要求廠商寫是幾 01/17 06:15
: → eno4022: 時幾分開始做比減價動作,然後主持人跟廠商抱怨為什麼這 01/17 06:15
: → eno4022: 麼麻煩時,記得自首都是自己白癡到把減價單當招標文件上 01/17 06:15
: → eno4022: 傳所以對不起真的很對不起 01/17 06:15
印象中 應該是台南市府版標單 上半部是廠商報價 下半部是議減價欄位
倒不是兩張分別為 報價單 和 比(議)減價單
: 推 OolightoO: 廠商的原意應該是「如有減價,依其書寫之標價為報價」 01/17 07:06
: → OolightoO: 法規和函釋都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規定,所以採購人員找一 01/17 07:07
: → OolightoO: 個較不會引發各方爭議的方式處理較為妥適 01/17 07:07
: → OolightoO: 我個人覺得如標單預載明減價欄位,似已允許廠商預先載 01/17 07:08
: → OolightoO: 明各該比減價格之標價。(且法令未禁止此作法) 01/17 07:11
是的...您們所提 都可以是廠商原意...
不過 回到民法處理上
廠商預先填好(第3次)最低價時 是否可視為"承諾"?
亦即 本案 廠商本來就可以承諾"(第3次)最低價"為對價...
(民間廠商標錯價原則上都須完成買賣契約...)
個人思路
開標時 宣讀報價時 並不會"展示"所有投標廠商報價單
亦即 在場的廠商 不會知道 哪家廠商報價是用 第3次的價格 (因為原狀況是 未出席)
如果 投標文件 有廠商未到場時 視為"放棄說明權利"等類似文字
所以 廠商放棄說明「如有減價,依其書寫之標價為報價」是原意...XD
也就是 這段廠商原意 也是機關解釋的阿... XDD
如果 今天決標價格 高於 這家天才廠商的第3次標價...
恩~~
換 X 計 來說 浪費公帑...etc (廠商投標文件是要留存的)
所以 我的思路 反而是
此廠商放棄 到場說明權利時...
如果 此廠商有意見 就請廠商循機制去爭取"已放棄的權利"...
PS.當然有所謂此廠商...主張是 機關 造成錯誤所以害我少賺
(EX 廠商報價15 第1次14 第2次13 第3次12 底價14.5)...
所以 台南市版 標單 好像在比(議)減價欄位上面 好像有其他文字說明???
當然 只有法院判決 有法定效力...XDD
只是 相對於去找48條 或暫停開標程序...etc
個人比較會這樣處理...
(萬一為了這種事 要求有出席廠商改天再來...換出席廠商有意見)
不過 我不否認 還是有適法疑慮
下次 這種個人意見回復 會再註明...(個人想法)
感謝其他大大...補充
: 推 soxwei: 工程企字第09400092310號函有建議標單勿列減價欄位 01/17 07:57
恩~~工程會意見沒錯...
只是很多機關 還是 一張紙上 同時有廠商報價和比(議)減欄位
才會多很多莫名其妙的狀況。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標題: Re: [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時間: Thu Jan 16 21:52:5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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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Crossbearer (該隱)》之銘言:
: : 標題: [請益] 開標時廠商未到場
: : 時間: Thu Jan 16 18:14: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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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辦公室小妹問我一個問題:「開標時廠商未到場,可是第一二三次減價都先寫好蓋章了
: : ,這樣要算嗎?」
: :
: : 然後,小弟就被擊沉了,請問各位先進有遇過嗎
:
: 直接把 最低的金額(第3次)視為廠商的"(未減價)報價"
: 遇到要比/議價時 再依您們機關未到場的方式處理
:
: 民法
: 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
: 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
: 甚至可以認為 第3次減價所示金額是其能承做的金額(廠商原意)
:
1.個人同意減價單 開標時再附之作法...(減少事先填具減價的情形)
2.另 個人看過檢附比(議)減價的標單 多為
同一張上
上半部 是 廠商報價單
下半部 是 比(減)價欄位
: → eno4022: 其實你提的辦法還是有點爭議 01/16 23:19
: → eno4022: 如果該天才廠商的投標文件不只有減價單,另外還有標價單 01/16 23:22
: → eno4022: ,且該案還有其他廠商投標,而其他廠商的報價低於該天才 01/16 23:23
: → eno4022: 廠商的標單但高於於該天才廠商減價單第三次減價金額時, 01/16 23:23
: → eno4022: 你直接宣布該天才廠商得標,以其第三次減價金額為其標價 01/16 23:23
: → eno4022: ,難道不會有爭議? 01/16 23:23
: → eno4022: 當你不以標單為準而是以減價單為準時,就有點於法不合了 01/16 23:25
: → eno4022: ,如果又剛好開標時有其他廠商在場,我看主持人是沒那個 01/16 23:25
: → eno4022: 膽子照你說的思路做 01/16 23:25
: 推 awanderer: 這個方法不妥,有曲解廠商原意之虞 01/17 05:17
: → eno4022: 我個人意見是可以依據採購法第60條無視之;我機關都還沒 01/17 06:12
: → eno4022: “通知”你們廠商開始比減價,你就自行做減價動作,那這 01/17 06:12
: → eno4022: 個減價(減價單)當然是無效的 01/17 06:12
: → eno4022: 然後那次開標就跟主持人說“通知”開始比減價的時間最好 01/17 06:15
: → eno4022: 精確到幾時幾分,當場發給廠商的減價單也要求廠商寫是幾 01/17 06:15
: → eno4022: 時幾分開始做比減價動作,然後主持人跟廠商抱怨為什麼這 01/17 06:15
: → eno4022: 麼麻煩時,記得自首都是自己白癡到把減價單當招標文件上 01/17 06:15
: → eno4022: 傳所以對不起真的很對不起 01/17 06:15
印象中 應該是台南市府版標單 上半部是廠商報價 下半部是議減價欄位
倒不是兩張分別為 報價單 和 比(議)減價單
: 推 OolightoO: 廠商的原意應該是「如有減價,依其書寫之標價為報價」 01/17 07:06
: → OolightoO: 法規和函釋都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規定,所以採購人員找一 01/17 07:07
: → OolightoO: 個較不會引發各方爭議的方式處理較為妥適 01/17 07:07
: → OolightoO: 我個人覺得如標單預載明減價欄位,似已允許廠商預先載 01/17 07:08
: → OolightoO: 明各該比減價格之標價。(且法令未禁止此作法) 01/17 07:11
是的...您們所提 都可以是廠商原意...
不過 回到民法處理上
廠商預先填好(第3次)最低價時 是否可視為"承諾"?
亦即 本案 廠商本來就可以承諾"(第3次)最低價"為對價...
(民間廠商標錯價原則上都須完成買賣契約...)
個人思路
開標時 宣讀報價時 並不會"展示"所有投標廠商報價單
亦即 在場的廠商 不會知道 哪家廠商報價是用 第3次的價格 (因為原狀況是 未出席)
如果 投標文件 有廠商未到場時 視為"放棄說明權利"等類似文字
所以 廠商放棄說明「如有減價,依其書寫之標價為報價」是原意...XD
也就是 這段廠商原意 也是機關解釋的阿... XDD
如果 今天決標價格 高於 這家天才廠商的第3次標價...
恩~~
換 X 計 來說 浪費公帑...etc (廠商投標文件是要留存的)
所以 我的思路 反而是
此廠商放棄 到場說明權利時...
如果 此廠商有意見 就請廠商循機制去爭取"已放棄的權利"...
PS.當然有所謂此廠商...主張是 機關 造成錯誤所以害我少賺
(EX 廠商報價15 第1次14 第2次13 第3次12 底價14.5)...
所以 台南市版 標單 好像在比(議)減價欄位上面 好像有其他文字說明???
當然 只有法院判決 有法定效力...XDD
只是 相對於去找48條 或暫停開標程序...etc
個人比較會這樣處理...
(萬一為了這種事 要求有出席廠商改天再來...換出席廠商有意見)
不過 我不否認 還是有適法疑慮
下次 這種個人意見回復 會再註明...(個人想法)
感謝其他大大...補充
: 推 soxwei: 工程企字第09400092310號函有建議標單勿列減價欄位 01/17 07:57
恩~~工程會意見沒錯...
只是很多機關 還是 一張紙上 同時有廠商報價和比(議)減欄位
才會多很多莫名其妙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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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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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1-21T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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