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公庫支票支付廠商時的受款人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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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待的單位,主計要求票開廠商時,依發票或是收據的店家名稱為受款人,

若是店家無金融機構的帳號一律要求攜帶店章及負責人章領取或是雙掛號寄出。

然而現在待的單位,在跟前手出納做交接的時候,

發現要開給某兩家的店家支票,受款人直接開給店家負責人,

前手出納是說因為這兩家皆無金融機構的帳號,所以都是直接開給負責人

但這兩店家所開立的一張是發票,一張是收據,

會開立發票的店家應該會有獨立的金融機構帳本做帳使用吧?

詢問新單位主計關於這部份的問題,是說匯款開立負責人即可,

若是要親領或雙掛號則開立店家名稱。

想請問各位有無這方面的規定或是實務上的經驗,

讓小弟明白這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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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8-06-09
我們的做法是開立不劃線支票給廠商,而非開給負責人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8-06-09
廠商是獨資的話,可以直接付給負責人
Hedwig avatarHedwig2018-06-10
但一碰到金額超過2萬的怎麼辦? 也是不畫線嗎?
Lauren avatarLauren2018-06-13
所以G大有相關的規定可以參考嗎?
Robert avatarRobert2018-06-14
已找到相關規定,感謝上面兩位板友的回應。
Megan avatarMegan2018-06-17
各機關支付獨資企業採購案款時, 如該獨資企業未開立存款帳
戶,得於付款憑單之支出用途欄載明獨資企業名稱及負責人姓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8-06-19
名,並於受款人欄填列負責人姓名後,將款項存入負責人帳戶
依財政部國庫署 102.11.7 台庫支字第 10203758500 號函
Steve avatarSteve2018-06-24
推推
Poppy avatarPoppy2018-06-26
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