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協議書" - 大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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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0-05-13T16:1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ksaga (我以為我可以~)》之銘言:
: 相信在大陸的各位台勞台幹們~
: 應該對於大陸的勞動合同法都不陌生~
: 好像每個地區的規定又有點不太一樣~
: 就小妹所知道~合同法的試用期好像是一年一個月~
: 最近有位大大推薦”試用協議書“
: 一次可以簽半年~
: 並且可以再協議書到期之後再簽勞動合同~
: 不過我上網查了一下~好像又不太合法~
: 不曉得各位公司的試用期是怎麼計算~
: 還是有大大公司也有用"試用協議書"~
: 可否提供經驗給小妹做參考
: 謝謝

就法律本身的部分回覆你的問題: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想關於時間長短法條本身應該寫的很清楚了。

另外你說的試用協議書,按法律來說是無效的。

十九條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換言之,即使你簽的是所謂"試用協議書",本身就被視做等同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在這所謂試用期的期間,你不能因為不適任而立即解聘,
而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並且給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以上為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限制。

至於有沒有其他暗黑處理方式,
恕小弟沒有相關知識且不願意提供這類資訊。
台灣公司在勞工界評價已經很差了,
還是對員工公平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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