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有承辦過一次撫慰金的人事大大們
家中有擔任教職的長輩過世..生前是領月退俸的方式
目前有個問題覺得很奇怪..
因為可能涉及到代位繼承的問題
所以上網先行查詢..發現有有以下的書函:
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其遺族之女先於當事人死亡,其死亡之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
民法1140條之代位繼承請領撫慰金之權利--教育部911213台91人三91186970書函
但打電話給退休前最後學校的承辦人員
他說適用民法1140條之代位繼承
那到底要遵守哪一個呢?
如能給予建議 將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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