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http://www.mocs.gov.tw/FileUpload/666-3020%5CDocuments/%E5%85%AC%E5%8B%99%E5%93%A1%E6%9C%8D%E5%8B%99%E6%B3%95%E7%AC%AC13%E6%A2%9D%E7%9B%B8%E9%97%9C%E8%A7%A3%E9%87%8B%E5%BD%99%E6%95%B4%E8%A1%A8%28PDF%E6%AA%94%29.pdf
其中編號71提到
"....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
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
尚非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1.使用過之物品
2.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
3.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
第1點還東西可以看得出來(像二手書很明顯),但是第2、3點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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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cs.gov.tw/FileUpload/666-3020%5CDocuments/%E5%85%AC%E5%8B%99%E5%93%A1%E6%9C%8D%E5%8B%99%E6%B3%95%E7%AC%AC13%E6%A2%9D%E7%9B%B8%E9%97%9C%E8%A7%A3%E9%87%8B%E5%BD%99%E6%95%B4%E8%A1%A8%28PDF%E6%AA%94%29.pdf
其中編號71提到
"....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
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
尚非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1.使用過之物品
2.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
3.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
第1點還東西可以看得出來(像二手書很明顯),但是第2、3點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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