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們公司的交易模式如下:
美國客戶下單 to 美國子公司,美國子公司下單 to 台灣總部。
由台灣總部出貨,開立invoice給美國子公司;美國子公司再開立invoice給美國客戶。
因產品性質,大多訂單的運費都由我司支付,而非客戶支付,故美國子公司與美國客戶端之間多簽訂CIP或DAP;至於目的地有美國當地及其他國家。
台灣總部有與美國子公司簽約,是以DAP為主,即為所有的運費都由台灣總部支付。
目前的狀況,若是台灣出口至美國,會由美國子公司擔任importer,並支付duty&tax。
現在的問題是,有美國客戶下了EXW / FOB / FCA等訂單給美國子公司,客戶端願意支付運費,請問這樣在importer及duty&tax的部分,還是掛在美國子公司身上嗎?
還是importer為美國子公司,duty&tax由客戶支付呢?
再麻煩各位前輩解惑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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