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士林地院洪英花法官免兼庭長事件 - 律師工作討論
By Olive
at 2010-12-30T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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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北市)】
2010.12.29 02:17 am
日前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士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免兼庭長、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法官遷調
台灣高等法院等人事案。本來,這是一樁例行性的司法人事案,因為會前有人高喊「政治
迫害」,以及蔡法官曾承審過國務機要費案,而讓少數人有了不同的解讀。
其實,正如媒體所報導的,洪法官免兼庭長案早在七月即已提出,是因為當時爆發萬年庭
長、高院法官集體貪瀆等事宜,人審會要求全面檢討各庭長的續任事宜,才延到最近處理
。說是「政治迫害」,未免顯得太沈重!
本來法官並無職務大小、官位高低的問題,因為「升官」意圖會阻礙法官的人格完整與獨
立自主。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應服從上級命令的最大不同,在於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
以,法官的人事制度,本應力求平等化,避免如同一般公務人員一樣,強調階級化、科層
化。
庭長一職,乃基於司法行政的必要,依法所創設的司法行政機關,其工作性質是承院長之
命,負責案件分配、法庭安排、司法行政監督及人民陳情處理等事宜,比較具有服務的性
質。因此,英美等法治先進國家,類似職務是依據資歷深淺而輪流擔任,由未曾擔任過庭
長職務的最資深法官被任命執行庭長工作。
反觀我國,因為多數國人缺乏法官無大小的認知,加上現行制度下庭長享有減免分案、階
級尊榮等優勢地位,難免使少數法官以擔任庭長為「晉升」目標,萬年庭長文化即是最好
的例證。
司法院為推動庭長任期制,早於八十七年間免兼部分庭長,並因此衍生有無違反憲法保障
法官終身職的疑慮。但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九號解釋則認為:「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
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有關庭長之遴
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以法律規定為宜」,顯見大法官也認為應建立庭長的退場
機制。
庭長表現良莠,法官們最瞭解,徵詢法官意見作為免兼指標之一,是較為客觀的依據;人
審委員有半數票選產生,說他們會受司法首長、政治部門掌控,顯然也不符當前司法生態
。洪法官被免兼庭長一事,只能說她不適合擔任這職位,並沒有喪失尊嚴或秋後算帳的問
題。
至於說蔡法官「高升」高院法官一事,別說這與法官無職務大小、官位高低的理念有違,
瞭解我國司法生態的人也都知道,法官遷調主要考量的因素是年資、期別及意願。而目前
已有卅六期調任高院法官歷練者,則以蔡法官卅四期的資歷,更絕無酬庸、升官的問題。
國人應切記:別再將人事行政的「升遷」理念,套用在法官人事制度上,更別以意識形態
看待法官遷調事宜。
【錢建榮法官】自由廣場:洪英花的質疑有沒有道理?司法院續任庭長機制應速法制化
以確立庭長任期制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錢建榮2010/12/28
司法院日昨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免兼包括洪英花庭長在內的三位庭長,洪英花庭長則
始終質疑司法院的免兼標準不明,並強烈質疑司法院的政治打壓動機。筆者認為其質疑並
非毫無道理。
其實此項免兼庭長議案早自今年7月份即提出,所以被上屆人審會擱置討論的主要原因在
於,有人審委員發現全國超過百位以上的一、二審庭長任期早已屆滿卻仍違法連任或續任
,尤其行之有年的庭長續任審查制度,是跳過司法院長及人審委員的職權,形同違法續派
庭長。面對這場「史上最大的違法續任庭長」風波,人審會因而決議待司法院於今年底以
前,研議庭長連任及續任是否送人審會審議同意,再一併討論本案。
早在施啟揚、翁岳生前院長年代,司法院為解決庭長沒有任期限制的「庭長終身職」現象
。於1995年間以行政命令明定地方法院庭長職期以3年為限,高等法院庭長職期以4年為限
,且僅得延長一次。其後歷經改革色彩濃厚的呂太郎、周占春前後兩位處長,陸續將諸多
一、二審的「萬年庭長」免兼,不少免兼庭長的法官因而提起連串訴訟,對於兩位人事處
長有諸多不滿,兩人卸任處長回歸審判後,成為諸多資深庭長、法官的眼中釘。
2002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9號解釋,除確認受終身保障的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
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外,並要求有關庭長遴選及任免等事項,應以法律規定為
宜。然而司法院始終不理會大法官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執意以行政命令規範庭長的
任免,並先於2000年7月28日將「僅得 延長一任」的規定,修正為「得連任」但無連任次
數之限制,至此「庭長任期制」已名存實亡。這也是何以幾乎每屆由全國法官票選產生的
所謂民選人審委員,均不約而同的要求司法院貫徹庭長任期制的緣故。
不願法制化的結果是,上述行政命令對於連任次數的修正忽略銜接及過渡期間的問題,導
致於2000年無連任次數限制的行政命令發布前所派任的庭長,其任期早已屆滿而不得連任
,自不能適用修正後無連任次數的規定。然而司法院卻違法適用其後的行政命令,逕自延
長一、二審庭長的任期,導致擔任六年及八年以上的庭長比比皆是。
尤其更大的違法風暴是,不論是否於2000年前後所派任之庭長,其任期3年或4年屆滿後,
長久以來的制度竟然係由司法院依自頒的行政命令,組成所謂「職期審查委員會」來決定
是否連任或續 任,不須經由司法院長於任滿後重新派任,更不須經由人審會審同意,此
種「一經派任,無限連任」的方式,顯然架空司法院長與人審委員「共享」的庭長派任權
,明顯違法。更別說職期審查委員究竟如何決定庭長續任與否的標準,多年來人審會不是
無從檢驗,就是不堪檢驗,若說審查委員是憑其一己好惡投票亦不為過。無怪乎僅兼任五
年的洪庭長會提出免兼標準不明的質疑,而其中也有表現良好的庭長被無端免兼,但遭法
官詬病連連的庭長卻能安於其位十餘年之久,更是法官普遍對司法院不滿的重要原因。
據瞭解,現行一、二審有超過百餘位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都有違法連任的疑義,司法院雖
終能從善如流,於今年11月間修正有關庭長職期審查的行政命令,確立庭長連任應提出於
人審會審議同意,也將是否續任的標準相對明 確化。然而司法院卻不顧上屆人審會的決
議,堅持不願於今年底將全部任期屆滿的庭長提出人審會審議,以解決百餘位庭長違法連
任及續任的既成事實,仍然僅象徵性的想以免兼三位一審庭長的方式,來換取其他百餘位
庭長,尤其改革重心的二審庭長的續任。違法就是違法,即使行政命令修正也未能治癒庭
長違法續任的事實,司法院如果要根本解決長期的「違法續任」事實,斧底抽薪之道就是
將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一律免兼,進一步創造「庭長任期制」的新契機。(作者為桃園地
方法院法官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
--
這樣看來.....
動庭長比較容易是動最高法院法官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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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02:17 am
日前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士林地方法院洪英花法官免兼庭長、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法官遷調
台灣高等法院等人事案。本來,這是一樁例行性的司法人事案,因為會前有人高喊「政治
迫害」,以及蔡法官曾承審過國務機要費案,而讓少數人有了不同的解讀。
其實,正如媒體所報導的,洪法官免兼庭長案早在七月即已提出,是因為當時爆發萬年庭
長、高院法官集體貪瀆等事宜,人審會要求全面檢討各庭長的續任事宜,才延到最近處理
。說是「政治迫害」,未免顯得太沈重!
本來法官並無職務大小、官位高低的問題,因為「升官」意圖會阻礙法官的人格完整與獨
立自主。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應服從上級命令的最大不同,在於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
以,法官的人事制度,本應力求平等化,避免如同一般公務人員一樣,強調階級化、科層
化。
庭長一職,乃基於司法行政的必要,依法所創設的司法行政機關,其工作性質是承院長之
命,負責案件分配、法庭安排、司法行政監督及人民陳情處理等事宜,比較具有服務的性
質。因此,英美等法治先進國家,類似職務是依據資歷深淺而輪流擔任,由未曾擔任過庭
長職務的最資深法官被任命執行庭長工作。
反觀我國,因為多數國人缺乏法官無大小的認知,加上現行制度下庭長享有減免分案、階
級尊榮等優勢地位,難免使少數法官以擔任庭長為「晉升」目標,萬年庭長文化即是最好
的例證。
司法院為推動庭長任期制,早於八十七年間免兼部分庭長,並因此衍生有無違反憲法保障
法官終身職的疑慮。但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九號解釋則認為:「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
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有關庭長之遴
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以法律規定為宜」,顯見大法官也認為應建立庭長的退場
機制。
庭長表現良莠,法官們最瞭解,徵詢法官意見作為免兼指標之一,是較為客觀的依據;人
審委員有半數票選產生,說他們會受司法首長、政治部門掌控,顯然也不符當前司法生態
。洪法官被免兼庭長一事,只能說她不適合擔任這職位,並沒有喪失尊嚴或秋後算帳的問
題。
至於說蔡法官「高升」高院法官一事,別說這與法官無職務大小、官位高低的理念有違,
瞭解我國司法生態的人也都知道,法官遷調主要考量的因素是年資、期別及意願。而目前
已有卅六期調任高院法官歷練者,則以蔡法官卅四期的資歷,更絕無酬庸、升官的問題。
國人應切記:別再將人事行政的「升遷」理念,套用在法官人事制度上,更別以意識形態
看待法官遷調事宜。
【錢建榮法官】自由廣場:洪英花的質疑有沒有道理?司法院續任庭長機制應速法制化
以確立庭長任期制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錢建榮2010/12/28
司法院日昨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免兼包括洪英花庭長在內的三位庭長,洪英花庭長則
始終質疑司法院的免兼標準不明,並強烈質疑司法院的政治打壓動機。筆者認為其質疑並
非毫無道理。
其實此項免兼庭長議案早自今年7月份即提出,所以被上屆人審會擱置討論的主要原因在
於,有人審委員發現全國超過百位以上的一、二審庭長任期早已屆滿卻仍違法連任或續任
,尤其行之有年的庭長續任審查制度,是跳過司法院長及人審委員的職權,形同違法續派
庭長。面對這場「史上最大的違法續任庭長」風波,人審會因而決議待司法院於今年底以
前,研議庭長連任及續任是否送人審會審議同意,再一併討論本案。
早在施啟揚、翁岳生前院長年代,司法院為解決庭長沒有任期限制的「庭長終身職」現象
。於1995年間以行政命令明定地方法院庭長職期以3年為限,高等法院庭長職期以4年為限
,且僅得延長一次。其後歷經改革色彩濃厚的呂太郎、周占春前後兩位處長,陸續將諸多
一、二審的「萬年庭長」免兼,不少免兼庭長的法官因而提起連串訴訟,對於兩位人事處
長有諸多不滿,兩人卸任處長回歸審判後,成為諸多資深庭長、法官的眼中釘。
2002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9號解釋,除確認受終身保障的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
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外,並要求有關庭長遴選及任免等事項,應以法律規定為
宜。然而司法院始終不理會大法官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執意以行政命令規範庭長的
任免,並先於2000年7月28日將「僅得 延長一任」的規定,修正為「得連任」但無連任次
數之限制,至此「庭長任期制」已名存實亡。這也是何以幾乎每屆由全國法官票選產生的
所謂民選人審委員,均不約而同的要求司法院貫徹庭長任期制的緣故。
不願法制化的結果是,上述行政命令對於連任次數的修正忽略銜接及過渡期間的問題,導
致於2000年無連任次數限制的行政命令發布前所派任的庭長,其任期早已屆滿而不得連任
,自不能適用修正後無連任次數的規定。然而司法院卻違法適用其後的行政命令,逕自延
長一、二審庭長的任期,導致擔任六年及八年以上的庭長比比皆是。
尤其更大的違法風暴是,不論是否於2000年前後所派任之庭長,其任期3年或4年屆滿後,
長久以來的制度竟然係由司法院依自頒的行政命令,組成所謂「職期審查委員會」來決定
是否連任或續 任,不須經由司法院長於任滿後重新派任,更不須經由人審會審同意,此
種「一經派任,無限連任」的方式,顯然架空司法院長與人審委員「共享」的庭長派任權
,明顯違法。更別說職期審查委員究竟如何決定庭長續任與否的標準,多年來人審會不是
無從檢驗,就是不堪檢驗,若說審查委員是憑其一己好惡投票亦不為過。無怪乎僅兼任五
年的洪庭長會提出免兼標準不明的質疑,而其中也有表現良好的庭長被無端免兼,但遭法
官詬病連連的庭長卻能安於其位十餘年之久,更是法官普遍對司法院不滿的重要原因。
據瞭解,現行一、二審有超過百餘位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都有違法連任的疑義,司法院雖
終能從善如流,於今年11月間修正有關庭長職期審查的行政命令,確立庭長連任應提出於
人審會審議同意,也將是否續任的標準相對明 確化。然而司法院卻不顧上屆人審會的決
議,堅持不願於今年底將全部任期屆滿的庭長提出人審會審議,以解決百餘位庭長違法連
任及續任的既成事實,仍然僅象徵性的想以免兼三位一審庭長的方式,來換取其他百餘位
庭長,尤其改革重心的二審庭長的續任。違法就是違法,即使行政命令修正也未能治癒庭
長違法續任的事實,司法院如果要根本解決長期的「違法續任」事實,斧底抽薪之道就是
將連任一次以上的庭長一律免兼,進一步創造「庭長任期制」的新契機。(作者為桃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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