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方面提起訴訟的程序 - 大陸工作
By Elma
at 2015-05-28T09:39
at 2015-05-28T09:39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益大家這個有方法提出訴訟嗎?
先說事由
去年從網路認識了一個大陸女生,聊得很來而且彼此都有互相送禮。(用寄的)
我送鳳梨酥之類的,他送家裡面的種的荔枝蜂蜜給我。(知道電話地址)
他也曾來找過我,因為我上班很忙所以當天沒法見面。(未曾碰面)
後來她因為之前的車禍,要住院治療,需要用錢。(他因車禍後就沒法上班了)
一開始好心借他2000,想說是萬一拿不回去就算了。(她表姊到我公司來拿的)
後來又要開刀,禁不起她苦苦懇求,所以又借了5000。(想說有電話地址,應該比較安全)
後來他公主脾氣太大,不順他的意就很容易發脾氣,受不了,想說要把錢拿回來就算了。
結果他開始拖延,每次要他還錢都有很多理由,最後網路也不上,連電話也停了。
到現在已經快到一年了。請問在大陸有方法用訴訟方式討回嗎?
我知道台灣可以用寄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但是在大陸要跑甚麼程序呢?
其實不再於金額,重點是嚥不下這口氣。
也不希望再有其他人受害。
補上大陸這邊的法則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
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
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
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
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
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
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
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
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
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
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
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
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
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
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
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
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
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
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
,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
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
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
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
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
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
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
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
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
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
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
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
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
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
詐騙罪。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
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
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
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立案標準是2000元。
詐騙罪量刑參考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
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
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
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
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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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事由
去年從網路認識了一個大陸女生,聊得很來而且彼此都有互相送禮。(用寄的)
我送鳳梨酥之類的,他送家裡面的種的荔枝蜂蜜給我。(知道電話地址)
他也曾來找過我,因為我上班很忙所以當天沒法見面。(未曾碰面)
後來她因為之前的車禍,要住院治療,需要用錢。(他因車禍後就沒法上班了)
一開始好心借他2000,想說是萬一拿不回去就算了。(她表姊到我公司來拿的)
後來又要開刀,禁不起她苦苦懇求,所以又借了5000。(想說有電話地址,應該比較安全)
後來他公主脾氣太大,不順他的意就很容易發脾氣,受不了,想說要把錢拿回來就算了。
結果他開始拖延,每次要他還錢都有很多理由,最後網路也不上,連電話也停了。
到現在已經快到一年了。請問在大陸有方法用訴訟方式討回嗎?
我知道台灣可以用寄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但是在大陸要跑甚麼程序呢?
其實不再於金額,重點是嚥不下這口氣。
也不希望再有其他人受害。
補上大陸這邊的法則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
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
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
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
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
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
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
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
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
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
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
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
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
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
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
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
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
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
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
,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
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
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
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
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
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
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
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
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
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
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
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
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
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
詐騙罪。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
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
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
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立案標準是2000元。
詐騙罪量刑參考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
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
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
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
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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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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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5-28T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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