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照顧假 - 公職
By Cara
at 2016-03-17T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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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ul324 (冬城飛雪)》之銘言:
: 關於家庭照顧假有一些問題想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 1.配偶生產時,於已請畢法定陪產假日數之前提下,
: 是否仍得以需要陪伴與照顧配偶為由,請家庭照顧假?
參照銓敘部91.04.29.部法二字第0912134170號函略以:
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h686pql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
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第三條規定:「(第一項)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第一款)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
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第七條規定:「(第
一項)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法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
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準此,凡符合本規則之各項
具體事實與資格規定者,自得依實際情形核給各種假別。
是以,凡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各項具體事實與資格規定者,
自得依實際情形核給各種假別。
: 2.親屬(如女兒或姊妹等)生產時,於尚有其他人(如其配偶)可照顧之前提下,
: 是否仍得以需要陪伴與照顧該親屬為由,請家庭照顧假?
: 謝謝!
參照銓敘部 104.12.23. 部法二字第1044044375號函略以:
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jtwzplt
茲據勞動部本(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
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
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以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
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
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是以,倘原PO所述親屬(如女兒或姊妹等)合致民法第1123條所稱家屬,
尚得於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家庭照顧假,
另依勞動部上開函釋說明四(上開網址連結頁面附有勞動部函釋檔案),
有關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申請人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惟雙方倘對事實認定有所爭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 關於家庭照顧假有一些問題想請教板上各位先進:
: 1.配偶生產時,於已請畢法定陪產假日數之前提下,
: 是否仍得以需要陪伴與照顧配偶為由,請家庭照顧假?
參照銓敘部91.04.29.部法二字第0912134170號函略以:
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h686pql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
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第三條規定:「(第一項)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第一款)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
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第七條規定:「(第
一項)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法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
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準此,凡符合本規則之各項
具體事實與資格規定者,自得依實際情形核給各種假別。
是以,凡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各項具體事實與資格規定者,
自得依實際情形核給各種假別。
: 2.親屬(如女兒或姊妹等)生產時,於尚有其他人(如其配偶)可照顧之前提下,
: 是否仍得以需要陪伴與照顧該親屬為由,請家庭照顧假?
: 謝謝!
參照銓敘部 104.12.23. 部法二字第1044044375號函略以:
函釋連結:http://tinyurl.com/jtwzplt
茲據勞動部本(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
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
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以請假規則第 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
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
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是以,倘原PO所述親屬(如女兒或姊妹等)合致民法第1123條所稱家屬,
尚得於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家庭照顧假,
另依勞動部上開函釋說明四(上開網址連結頁面附有勞動部函釋檔案),
有關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申請人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惟雙方倘對事實認定有所爭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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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3-20T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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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3-23T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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