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的各位:
如果區公所XX里辦理某宣導活動時,
餐費是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採購的規定。
那現在XX里幹事找的餐飲店是XX里長本人自己開設,
負責人是XX里長,餐飲店是非拒絕往來廠商(已查詢過了)
想請問這樣有違反採購法的疑慮,
或是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條文嗎?
因為覺得怪怪的,可是又不是拒絕往來廠商。
所以想請問大家的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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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區公所XX里辦理某宣導活動時,
餐費是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採購的規定。
那現在XX里幹事找的餐飲店是XX里長本人自己開設,
負責人是XX里長,餐飲店是非拒絕往來廠商(已查詢過了)
想請問這樣有違反採購法的疑慮,
或是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條文嗎?
因為覺得怪怪的,可是又不是拒絕往來廠商。
所以想請問大家的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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