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採購驗收問題(主驗人僅採書面驗收)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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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6-10-31T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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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giezzz (never regret)》之銘言:
: 大家好,想請教一件關於採購的驗收問題,我是監辦單位。
你好~我是採購單位:)
: 這件採購案驗收地點不在台灣本島,施工時間+交通時間要花13天。
: 業務單位在會同廠商前往該地施工之前,先口頭詢問2個監辦單位及1個協辦單位
: 是否一同前往,
: 若監辦單位願意一同前往,業務單位的計畫是監工+驗收一併執行。
: 但監辦單位皆認為13天太長,會影響工作,故皆口頭回應不去,協辦當然也不去。
: 因此業務單位便與廠商一同前往該地,執行施工與監工,就沒有驗收。
: 出發前,採購單位有跟業務單位說,若業務單位要將整個案子改採書面驗收,
: 應另外簽准,或變更契約。
: 但該業務單位主管(即主驗人)堅持不簽,之後只在某一份不正式的驗收文件上寫了
: 一句話,
: 大意是 "因XX地點交通不便,耗時十餘日,故在本局XX會議室採書面驗收"。
: 核章僅止於這位業務單位主管。
: 9月中,業務單位與廠商從該地回來後(主驗人並未前往),
: 通知監辦單位10月中驗收地點在局內,採書面驗收,請監辦單位參加。
: 2個監辦單位皆前往,廠商用照片以及書面資料數據報告此次施工內容。
: 大家都在驗收紀錄上簽了名。

: (這裡必須說,我們監辦單位也有疏失,此時書面驗收的程序有誤但也沒立即指出。)
: 之後10月底到了核銷的流程,陳核到會計主任的時候,
: 主任指出這個程序明顯不符合採購法。
: 主驗人為何未前往該地驗收,而自行決定整個案子採書面驗收,並且沒有任何簽准流程。
: 因此上禮拜五我依照指示先打電話跟業務單位承辦人溝通,
: 目前較快速的補救流程是補簽,請他跟主管報告。
: 但承辦人報告主驗人後,主驗人依舊堅持不簽。
: 因此我又打了通電話給這位主驗人,目的是要說明此筆費用10月份無法付款,
: 要等流程完備後才能核銷。
以下單純就採購法的邏輯提供點看法~
Q1.
: 主驗人用十分堅定的口氣問我:"採購法哪一條規定要實地驗收?這幾個字在哪裡?"
A1.依據你下面列的細則90條第1項規定所述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
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這段話不僅是書面驗收的定義,也是現地驗收的定義!!
採購法對於書面驗收採取正向表列的方式論述,要符合以下6款才合乎辦理
「書面驗收」的要件!!換言之,除細則90條1項所規定"下列6款"以外,
均要辦理現場查驗,即為「(現地)驗收」之基本定義。

翻了一下契約書跟採購法,都沒提過「實地驗收」這4個字,只有「驗收」及
「書面驗收」的區分,簡單說沒有寫到「書面」者就是要辦理現場查驗!!
不過現場要查驗什麼東西,那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以本案來討論,主驗人所提:
「因XX地點交通不便,耗時十餘日,故在本局XX會議室採書面驗收」
明顯與細則90條1項規定不符,故無法辦理書面驗收,你也可以堅定地回答他!!

Q2.
: "主驗人有權自己決定驗收方式!"
A2.依據細則91條規定,主驗人員的職責是「主持驗收程序」,反過來講就是依「程序」
主持驗收!!並沒有更改驗收程序的權限,而程序是經公告決標過程
而訂在契約書裏頭的,所以「程序」問題就是依契約書辦理,機關片面的在履約
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耗時十餘日)就更改契約程序,是不是就對沒有得標的廠商甚至是
沒有投標的廠商造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採購法第6條),我要是其他廠商,
早知道到 時候驗收會改成書面驗收,
現場不用跑兩次,數量、面積不用實際丈量(細則91條4項),說不定我就有降低標價
的意願,除非你的原因是突發的,像是天災導致路段無法通行之類的,不然都很牽強!
另一個問題要再思考一下,如果飛機有飛、船有開、路有通,那算不算「交通不便」?
所以以本案來說,就算一開始業務單位依採購單位意見簽出來或是要做契約變更,
我覺得都很困難,現地驗收是無可避免的選項!

Q3.
: "採購法哪裡又有寫到如果要採書面驗收的話要簽准?"
A3.這個問題不在採購法身上,應該說當初所有程序(含契約書、招標文件)
都是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准辦理的,
無特殊情形下當然就是依(契約規定)程序辦理,
現在主驗人是想要推翻機關首長簽准事項為什麼不用簽准!?

Q4.
: "反正我不管,你們就放著啊,錢不付我無所謂啊!"
A3.沒關西,會計 會依法不予付款,政風也可以依法移送檢調
(程序違法,監辦職權提出糾正,主驗人員卻執意驗收通過@@)
到時候調查站約談我也是無所謂啦


: 當下雖然傻眼但我只回應"我瞭解了,謝謝。"就結束通話。
: 後來查了採購法第90條:
: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
: 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 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 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 三、小額採購。
: 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雖然我只有拿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
: 但依照我的理解,以及我請教了幾位同事的結果,對於第90條應該是指
: 除了這六個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要採實地驗收吧?!
: 有例外情形就是要簽准吧?!
所謂例外情形就是第六款寫的「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他都不算例外!

: 另外對於主驗人可以選擇驗收方式這個問題,應該不是指實地或書面的這兩種選擇,
: 而是全部或部分驗收這類的選擇吧?!
YES.所謂的主驗人權利就是抽查驗核的方式+不符時之處置!
: 麻煩大家解惑了,謝謝!!!

綜上,本案因為前面的程序錯誤,依法好像也沒有書面驗收的空間,

所以補簽沒有實質意義,程序疏漏才有補的意義,程序錯誤就不用補了

所幸錢還沒付,所以還不算大條

直接釐清事實,請業務單位敘明理由再辦一次現地驗收吧!!~

監辦要不要現地驗還是可以書面驗那是另一個規定了!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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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職

All Comments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6-11-03T18:54
我也辦過離離島的驗收.都是主驗官現地驗的.還未達公告金額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6-11-04T08:10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6-11-08T07:43
推 十分詳細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6-11-08T14:39
超詳細的!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6-11-13T11:28
謝謝您!超詳細的!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6-11-17T19:39
推這篇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6-11-22T05:26
推一個,監辦如果有錯也要一併檢討責任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6-11-24T11:50
推認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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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6-10-31T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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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過得很快 前些日子業務有更動 現在我在的單位 應該是眾多書記工們最不想進來的單位之一XD 照慣例來分享一下心得 目前是某間北三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工 在現在這個科室目前正要邁入第五個月 版上看沒有什麼人分享關於執行處書記官的工作內容 今年錄取的書記官人數也不少 就跟大家一起來心得分享一下 (這不是勸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