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同仁們 小弟是106考上普考又於107年考上高考。(非同個二級機關)
想請問本次增訂的條文 是否意謂 得由權責機關依據任用法第4條規定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
意先行派代及送審
所以我在考上的時候原先詢問原機關人事 給我的答覆是不是同個二級機關的情況 不能指
名派代 因此視為年資中斷
想問目前增訂的21-1裡面提及的派代是否仍然規範要在同一主管機關下 才能派代 並且年
資不中斷?
如果我理解有問題 在此 希望有人事同仁給予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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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次增訂的條文 是否意謂 得由權責機關依據任用法第4條規定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
意先行派代及送審
所以我在考上的時候原先詢問原機關人事 給我的答覆是不是同個二級機關的情況 不能指
名派代 因此視為年資中斷
想問目前增訂的21-1裡面提及的派代是否仍然規範要在同一主管機關下 才能派代 並且年
資不中斷?
如果我理解有問題 在此 希望有人事同仁給予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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