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條的寫法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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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藥學系的
最近念到藥師法

發現條文的句子常常用雙否定的方式敘述
例如: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
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幾乎都是像這樣的寫法

怎就不能寫作: "要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必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之類的呢?

念書無聊,好奇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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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5-05
正面表述與反面表述之差異,也涉及法制人員習慣
Emily avatarEmily2013-05-08
你的必須,可替換成"應",但只是習慣問題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5-12
一般而言 是法律效果問題 所以先會有"禁止"規定
Mary avatarMary2013-05-15
然後賦予效果 否則這樣的規定在氣勢上強弱差很多
Ula avatarUla2013-05-19
一般來說權利有分許可和特許
Hedda avatarHedda2013-05-23
原本隨意進行試驗是人的自由權 但這是特別禁止規定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5-26
若是特許非人原本應有的權利 就會用正面 通常啦
Edith avatarEdith2013-05-30
要讓條文容易制式化 不要發生解釋上的爭議吧..肯定就是
經~~得....否定是就是 非經~~~不得
Hedda avatarHedda2013-06-02
以為純粹是習慣問題?
Megan avatarMegan2013-06-06
法條的結構就是先寫要件再寫法律效果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06-09
語氣問題,我老闆是法官退下來的,常嫌我們新一輩律師
Belly avatarBelly2013-06-13
寫的狀氣勢都不及格....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6-16
所以我贊成R大的說法
Una avatarUna2013-06-20
加強語氣,加強禁制效果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6-23
剛還以為走錯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