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調解通知書的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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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目前任職於南部某區調解會

最近收到一件民事債務事件的調解聲請書

對方居所並非本區,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會調解。

想告知聲請人須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聲請,但聲請人於聲請書所留的

電話撥打好幾天均法撥通..

請問是否可直接安排調解並發通知書給兩造?

還是逕自幫他將聲請書轉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呢?

或以管轄地問題先不安排呢?

因為聲請書一直擱著也很困擾...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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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Xanthe2018-01-21
應該先轉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吧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8-01-23
依第3款直接調解不可行嗎?
Thomas avatarThomas2018-01-24
應該可以直接受理,如果對方接受,就是雙方合意,過去也
遇過慕名而來跨區調解案件,印象中還有調解成立送法院核
定。
Lucy avatarLucy2018-01-25
跟另一件調案排差不多時間 再請一位調委來主持
如果聲請人有到就調 未到就作成未到筆錄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