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美國海關的新方案 10+2 ISF - 國貿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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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方案考倒了我...(我才剛在FWD工作...)

是美國那邊的進口商要執行的工作
但是主管和SHPR討論之後....決定由我們(TW)這邊匯整好所有資料
再傳給我們美國的代理來執行

需要下列資料:
1. 進口商 (Importer of Record; 繳納美國海關課稅者)
2. 承銷法人 (Consignee)
3. 貨品賣家公司名字和地址
4. 貨品買家公司名字和地址
5. 貨品最後運送目的地之公司名字和地址
6. 貨品製造商 (供應商)
7. 貨品生產地
8. 商品名稱 及 需要美國「統一關稅表的代碼」(HS code)至少前6個數字
9. 貨品裝載地址
10. 混載業者公司名字和地址

備註: 每一種貨品, 都需要申報以上項目#6至#8!
因此, 如果貴司的商務發票有5個不同的貨品, 項目#6至#8便需要重複5次。

美國海關要求ISF的申報必須在貨物起航前的24小時完成!
但是, 船運公司應該會要求貨物起航前48小時完成一切的申報。
因為如果ISF申報出現問題而貨物不能按時起航,
縱然貨櫃已放置在貨船上, 仍需將之卸下來


想請問板上的前輩
1.所謂的"混載業者公司名字和地址 "---指的是誰
2.貨品裝載地址---是不是在台灣哪個港口就寫哪呢?
2.美國海關要求O/B的前24小時完成...
那為什麼船公司又可以放寬到48小時?? 這樣真的可以嗎?

(感覺我的問題很蠢....但是我真的不懂...請大家幫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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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09-01-22
問題3 應該是 船公司沒放寬48小時,起航之前48小時就要完成
Isla avatarIsla2009-01-23
比起24小時還要趕~但是這樣的話你們提早弄還有機會發現錯誤
Heather avatarHeather2009-01-23
問題2..在哪個港口就寫哪..至於問題1..他的英文是啥><...
Donna avatarDonna2009-01-24
哈囉我是在貿易公司工作的,針對這10+2條款也是最近遇到
Oscar avatarOscar2009-01-25
混載業者公司就是指你的FORWARDER,但你本身是貨物承攬
Isla avatarIsla2009-01-25
其實這份資料是給SHIPPER也就是出口商填的
Xanthe avatarXanthe2009-01-26
現在應該還沒有罰則吧?